蓝晓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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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9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二二一年二二一年十一十一月月 2/39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
2、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6 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 26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7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4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
3、、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38 3/39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瀚天投资有限公司
4、、关利敏、苏碧梧、华夏君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向群和徐经长为发起人,由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9 月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726285914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为:Sunresin New Materials Co., L
5、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35 号,7100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9,768,78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
6、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4/39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持续稳健发展为目标, 进取创新, 以高新技术创造价值。结合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丰富的应用技术为市场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专业化技术服务, 为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固相合成树脂、层析树脂、核级树脂和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交换分离系统装置
7、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管道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不含特种机械设备)、化工设备和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系统集成;吸附分离应用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道路运输;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 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等。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8、,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总数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名称名称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寇晓康 2064.00 34.40 2 田晓军 1548.00 25.80 3 高月静 1032.00 17.20 4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94.00 4.90 5 北京瀚天投资有限公司 276.00 4.60 6 关利敏 258.00 4.30 7 苏碧梧 258.00 4.30 8 华
9、夏君悦(天津)股权投资基108.00 1.80 5/39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顾向群 102.00 1.70 10 徐经长 60.00 1.00 合 计 6,000.00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219,768,787 股, 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10、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新股; (二)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11、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6/39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2、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13、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
14、 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15、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7/39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
16、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17、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8/3
18、9 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9、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20、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
21、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9/39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 服务或
22、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23、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董事会权限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0/39 2、单
24、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 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25、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金额达到本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或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宜; (二十)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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