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通化东宝公司章程(2021年11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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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 O O 二二一一年年十一十一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020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030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030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0303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0404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050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0606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060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0808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1111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
2、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13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1414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17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2323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2323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2525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29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3131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3131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3131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和审计 3333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3333 第二节第二节
3、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3636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37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3737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3737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3838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解散和清算3838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38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3939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414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4242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吉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吉改批(1992)72 号关于同意组建中国通化东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4 年 1 月 18 日,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吉改批(1994)12 号关于通化东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
5、公司更名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章程,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1994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1994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ONGHUA DONGBAO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通化县东宝新村 邮政编码:134123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33,588,517 元。
6、3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性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
7、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利用境内外资金,发展医药事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以科技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借助于现代化劳动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创世界一流。公司确保全体股东和职工谋取合法利益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生产;药品批发; 药品零售; 药品进出口; 药品委托生产;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硬胶囊剂、片剂(含激素类)、颗粒剂、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生物工程产品,II 类:
8、6854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设备及器具、II 类 6815 注射穿刺器械、III 类:6815 注射穿刺器械;II 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68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4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
9、发行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是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市石油工具厂和通化白雪山制药厂。 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方式出资、 通化市石油工具厂和通化白雪山制药厂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33,588,51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加和回购股份增加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10、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
11、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12、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
13、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14、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15、,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16、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7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17、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18、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
19、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0、。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21、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2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2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0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24、、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按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5、计总资产 30%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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