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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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98 年 9 月实施;2003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2004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2005 年 5 月第三次修订;2006 年 4 月第四次修订;2007年 8 月第五次修订;2008 年 6 月第六次修订;2009 年 2 月第七次修订;2010 年 5 月第八次修订;2012 年 8 月第九次修订;2014 年 6 月第十次修订; 2017 年 12 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 年 5 月第十二次修订;2020 年 6 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 年 12 月第十四次修订;2021 年 1月第十五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
2、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一节 股东.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五章 董事会 . 15 第一节 董事 . 15 第二节 董事会. 17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1 第七章 监事会 . 22 第一节 监事 . 22 第二节 监事会 . 23 第八章 党委会 . 24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24
3、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24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2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28 第一节 通知 . 28 第二节 公告 . 2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1 第十三章 附则 . 3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8)后生字第 261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2497944756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于 1999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
5、公司 Jinling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58 号,邮政编码:21003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4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
6、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 2 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裁助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国际惯例和规范
7、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 以生产经营为中心, 以提高经济效益、 谋求企业发展为目的,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创造最佳的效益回报股东,把公司办成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国内外一流医药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西药原料和制剂、 生化制品、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日用口罩(非医用) 、保健食品、化妆品、医药包装装潢印刷制品、天然饮料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新产品研制、技术服务及开发,医疗信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8、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道路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和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京金陵制药
9、(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企业管理局、南京军区后勤部苏州企业管理局、南京军区后勤部南京企业管理局一分局、南京军区后勤部徐州企业管理局,均以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 年 9 月 8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50,4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 3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10、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11、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12、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13、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14、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15、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16、、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17、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18、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19、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20、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证券法第 63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21、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控
22、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以及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
2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2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 (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25、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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