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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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 页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教技发19974 号文同意,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78 号文批准,由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等作为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永久性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SINGHUA TONGFANG CO., LTD; 公司法定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 A 座 30 层。 公司法定地址的邮政编码:10008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50,297,713 元。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2 页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3、 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和中国共产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4、,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宗旨及经营范围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宗旨: 充分利用中核集团和清华大学的双支撑优势,坚持绿色发展理念, 着重在国家重点发展的新技术产业领域不断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形成具有规模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
5、营项目: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 1 直辖市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3 页 及长春、南昌 2 城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对外派遣实施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建筑智能化及市政工程机电设备、电力工程机电设备、节能;人工环境控制设备、通信电子产品、微电子集成电路、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生产;水景喷泉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维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建筑智能化及市政工程机
6、电设备、 电力工程机电设备、 节能;人工环境控制设备、通信电子产品、微电子集成电路、办公设备的销售及工程安装;仪器仪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开发、销售;消防产品的销售;高科技项目的咨询、高新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城市及道路照明、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室内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不含消防子系统)专项工程设计;水景喷泉设计、安装、调试;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有线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广告发布与代理;船只租赁;工程勘察设计;照明器具设计、销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软件及辅助设备、广播
7、电视及通讯设备、电子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方式: 开办技工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各类产品,重点发展数字信息、民用核技术、节能环保等科技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各类产品。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方针: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4 页 扩大经营范围,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8、、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于1997年6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7)316号文批准, 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9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999)23 号文批准,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该公司股东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15,172,328 股。 第二十一
9、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07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6,87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6%; 社会公众持有 4,200 万股(其中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占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 10) ,占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37.94%。 公司于 1998 年 1 月 15 日以 10:5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5 页 转增股本,使股份总数增至 16,605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30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6%。 公司于 1999 年 6 月以 10:3 比例实施增资配股, 配股后股份总数增至 18,98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
10、,79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5%。 公司于 1999 年 6 月定向发行普通股 15,172,328 股, 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204,972,328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13,504,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8%。 公司于 1999 年 9 月 13 日以 10:3 比例派送红股54,366,696 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259,339,024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43,610,1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8%。 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以 10:4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使股份总数增至 363,074,634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201
11、,054,2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8%。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27 日增发 2000 万股, 增发后公司总股本 383,074,634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201,054,2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8%。 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15 日以 10:5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使股份总数增至 574,611,951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301,581,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上证登股2001 查0060号股本结构证明,由于送配股尾数四舍五入进位的原因,
12、公司 2001 年 6 月 28 日股本总数依送配股比例计算为 574,611,951 股,实际登记数为 574,612,295 股,其中已流通股仍占 43.09。 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方案为:发起人股东为使其所持公司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6 页 一致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103,751,603 股, 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得 3.8 股。在该对价执行完成后, 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共持有 197,830,159 股,占公司
13、总股本 574,612,295 的 34.43%,其各自持股情况为: (1)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 189,986,980 股; (2) 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 3,921,588 股; (3) 北京沃斯太酒店设备安装公司, 持 1,307,197 股; (4)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 1,307,197 股; (5) 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持 1,307,197 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实施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共向 10 名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54,000,000 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628,612,295 股。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实施了以
14、 2007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配售 2 股的方案,配售完成后,股本总数增至 751,515,811 股。 公司于 2008 年 8 月实施了以 2008 年 5 月 30 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976,970,554 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股权的方案,向唐山晶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了 16,880,000 股购买其持有的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权,方案实施完成后,股本总数增至 993,850,554 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以 10:10 比例
15、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使股份总数增至 1,987,701,108 股。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7 页 向杜国楹等 14 名特定对象发行了 157,724,483 股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5.27265%股权, 方案实施完成后, 股本总数增至 2,145,425,591 股。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向三名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52,456,647 股,公司股本总数增至 2,197,882,238 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共向
16、 4 名发行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 766,016,713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2,963,898,951 股。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向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 票386,398,762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增 至3,350,297,713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为: (1)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8 日以实物方式出资,认购 6570 万股; (2)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8 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 150 万股; (3)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
17、限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8 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 50 万股; (4)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8 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 50 万股; (5)北京沃斯太酒店设备安装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8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 50 万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合计 6,87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070 万股的 62.06。 发起人所持股份于 1997年 6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8 页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18、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19、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9 页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 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
20、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该款第(1)项情形的, 应
21、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款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0 页 的变更登记、并公告。属于该款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
23、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1 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三条 依法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 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持
24、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
25、人参加股东大会;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2 页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纳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纳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股东名册、债券存根、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7)公司配股时,股东可按持股比例享有配股权; (8)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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