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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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机精工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一年十月二二一年十月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1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2 2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2 2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3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5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6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6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8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2、12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14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15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19 第五章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公司党组织 . 2222 第六章第六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424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424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727 第七章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32 第八章第八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333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434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434 第九章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
3、劳动人事制度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3636 第十章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37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 3737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141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41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4242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4242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343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43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 4343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444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646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附则附则 . 4747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9 日经国家经贸委20011142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5、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000733861107G。 第三条 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上述发行的股份于 2005 年 5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nomach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路 6 号, 邮政编码:471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24,349,078 元
6、。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要建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7、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工致远,利器善事,合力同行,创新共赢,以成为“世界一流的精密制造服务商”为追求,为国民经济和国防事业做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轴承与轴承单元、磨料、磨具、超硬材料及制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 机械装备、 仪器仪表、 汽车摩托配件、 金属材料、 化工产品 (不含化学危险品
8、易燃易爆品) 、复合材料及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结合剂及辅料、润滑油(以上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 ;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房屋租赁、道路货物运输、酒的零售、住宿;经营原辅材料、零配件、化工产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进料加工, “三来一补”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9、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洛阳轴承研究所、洛阳润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洛阳高新海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均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洛克威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轴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依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除洛阳轴承研究所以所属资产出资外, 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人民币出资,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01 年 8
10、 月 15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4,349,078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
11、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12、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 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 第(四)项情形的,
13、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14、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利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
15、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6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
16、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7、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7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8、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19、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8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20、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
21、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9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
22、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2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0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 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新增担保总额度。 第四十四条 除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外,
24、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25、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除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之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1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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