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福安药业: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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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安药业(集团)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零二零二一二一年年十一十一月月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2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第
2、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3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434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6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2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
3、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747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747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 200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重庆福安药业
4、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分局(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1000008591。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3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40 万股,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ua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重庆市长寿区化南一路 1
5、号; 邮政编码:401254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9,712,382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6、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专业、专心做好药;以民众安康为己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控股公司服务;项目投资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生产、销售:无菌原料药、非无菌原料药(以上经营范围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研究、开发精细化工产品、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技
7、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审批许可前不得经营)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8、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发起人 国别或地国别或地区区 认购股份认购股份 (股)(股) 认购认购 比例比例 出资出资 方式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汪天祥 中国 61,523,161 61.5232%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2 汪璐 中国 15,241,286 15.2413%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3 蒋晨 中国 8,000,000 8.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4 黄涛 中国 5,357,143 5.3571%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5 王立金 中国 3,000,000 3
9、.0000%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6 黄开华 中国 1,500,000 1.5000%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7 赵兴飞 中国 1,142,858 1.1429%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8 董莲芳 中国 942,858 0.9429%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9 蒋宁 中国 651,429 0.6514%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0 马劲 中国 471,429 0.4714%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1 樊小渝 中国 314,286 0.3143%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2 秦小万 中国 188,572 0.
10、1886%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3 王嘉凌 中国 188,572 0.1886%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4 彭湃 中国 188,572 0.1886%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5 任萍 中国 188,572 0.1886%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6 汪天华 中国 188,572 0.1886%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7 张新胜 中国 181,029 0.1810%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8 张同明 中国 181,029 0.1810%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19 梅伯涛 中国 159,658 0.1
11、597%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20 刘小艺 中国 157,143 0.1571%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21 冯静 中国 78,572 0.0786%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22 陈娅 中国 62,858 0.0629%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23 江彦 中国 47,143 0.0471%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24 陈杨 中国 45,258 0.0453% 净资产折股 2009 年 9 月 合 计 100,000,000 100%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89,712,382
1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89,712,382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13、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福安药业
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15、;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16、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6 过 50%。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17、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8、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19、公司 章程 7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四) 对公司的
20、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21、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8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22、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23、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9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24、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25、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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