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防务: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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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 页 共 52 页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2021 年年 11 月)月)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 46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0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50 第十三章 附则 . 51
3、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2 页 共 52 页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西安天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75783164XA。 第
4、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14835 号文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326 号文批准,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名称缩写:天和防务 公司英文名称:XIAN TIANHE DEFENSE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TH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 158 号, 邮政编码: 710119
5、。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763.6745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3 页 共 52 页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6、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的各种优势,通过专业化规范运作,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光
7、学仪器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 物业管理; 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
8、造; 体育健康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4 页 共 52 页 果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
9、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六条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起人共 43 名, 分别为贺增林、 聂新勇、 刘丹英、 赵项题、吴宏伟、王坚、郭旺、周志军、郭辉、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张发群、徐兆红、王宝华、潘建华、刘志国、李世星、李童欣、王振平、陈建峰、张关让、贺增勇、石俊岭、张广平、卢传化、张炳利、朱强国、
10、王月鹏、田力、史利剑、刘锴、高阳、申波、张立、郑志华、葛朋、崔党斌、王永强、李晓鸽、秦文科、杨太仓、李政、张雷、王栓柱。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 (股)认购股份数 (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股权比例(股权比例(% %) 贺增林 478836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53.204 刘丹英 58212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6.468 吴宏伟 432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4.800 王 坚 405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4.500 聂新勇 1080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12
11、.000 赵项题 432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4.800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5 页 共 52 页 郭 旺 216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2.400 周志军 216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2.400 郭辉 216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2.400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2.000 张发群 10521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1.169 徐兆红 90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1.000 王宝华 5481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609 潘建华 479700 净资产折
12、股 2010.3 0.533 刘志国 2196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244 李世星 209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233 李童欣 1998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222 王振平 9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100 陈建峰 801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89 张关让 702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78 贺增勇 68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76 石俊岭 603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67 张广平 50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56 卢传化 47700 净资产折股 2010.
13、3 0.053 张炳利 459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51 朱强国 423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47 王月鹏 378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42 田 力 32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6 史利剑 32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6 刘 锴 32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6 高 阳 29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3 申 波 29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3 张 立 216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24 郑志华 20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23 西安
14、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6 页 共 52 页 葛 朋 18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20 崔党斌 162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8 王永强 14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6 李晓鸽 14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6 秦文科 11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3 杨太仓 11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3 李 政 11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3 张 雷 1305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45 王栓柱 1305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45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15、公司股份总数为51,763.674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中普通股517,636,745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 公司可
16、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7 页 共 52 页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
17、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18、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8 页 共 52 页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19、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 (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者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20、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21、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9 页 共 52 页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22、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
23、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0 页 共 52 页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
24、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25、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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