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环保: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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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津环保 章程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2021 年年 1111 月月 3 3 日修改日修改) 1 景津环保 章程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景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2、码为9137140056770173X4 号的营业执照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0 万股,于 2019 年 7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 邮政编码:2530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91.6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景津环保 章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3、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 政策, 遵守法律、
4、法规,接受国家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信誉为根本,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分离机械设备、干燥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与分离机械、干燥设备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本产品的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聚丙烯(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生产与销售;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
5、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3 景津环保 章程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1 景津投资有限公司 183,300,000 61.1000 净资产出资 2 李家权 19,740,000 6.5800 净资产
6、出资 3 拉萨德正投资有限公司 19,740,000 6.5800 净资产出资 4 宋桂花 16,920,000 5.6400 净资产出资 5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0,000 5.0000 净资产出资 6 天津力天融金投资有限公司 14,100,000 4.7000 净资产出资 7 上海同谷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280,000 3.7600 净资产出资 8 厦门国海坚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0 1.0000 净资产出资 9 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38,000 0.8460 净资产出资 10 李 明 1,692,000 0.564
7、0 净资产出资 11 张大伟 1,480,500 0.4935 净资产出资 12 杨名杰 1,410,000 0.4700 净资产出资 13 孙金来 1,269,000 0.4230 净资产出资 14 孙建国 564,000 0.1880 净资产出资 15 魏明亮 564,000 0.1880 净资产出资 16 刘忠良 564,000 0.1880 净资产出资 17 王春志 564,000 0.1880 净资产出资 18 卢 毅 564,000 0.1880 净资产出资 19 范忠华 493,500 0.1645 净资产出资 20 杨 松 423,000 0.1410 净资产出资 21 朱胜利
8、 423,000 0.1410 净资产出资 22 邱秀贞 423,000 0.1410 净资产出资 23 张 英 352,500 0.1175 净资产出资 24 刘风江 282,000 0.0940 净资产出资 25 刘志杰 282,000 0.0940 净资产出资 4 景津环保 章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26 刘振华 282,000 0.0940 净资产出资 27 刘国志 282,000 0.0940 净资产出资 28 张志光 282,000 0.0940 净资产出资 29 赵文彬 282,000 0.0940 净资产出资 30 夏春明 2
9、82,000 0.0940 净资产出资 31 刘海营 141,000 0.0470 净资产出资 32 闫雪松 141,000 0.0470 净资产出资 33 王庆森 141,000 0.0470 净资产出资 34 苏艳军 141,000 0.0470 净资产出资 35 李立峰 141,000 0.0470 净资产出资 36 张治奇 141,000 0.0470 净资产出资 37 陈峰奎 141,000 0.0470 净资产出资 38 姜 锐 141,000 0.0470 净资产出资 39 柳方茹 70,500 0.0235 净资产出资 40 王洪伟 70,500 0.0235 净资产出资 41
10、 万希滨 70,500 0.0235 净资产出资 42 段秀明 70,500 0.0235 净资产出资 43 柳洪森 70,500 0.0235 净资产出资 44 苏志克 70,500 0.0235 净资产出资 45 柳宝昌 70,500 0.0235 净资产出资 合 计 300,000,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191.6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191.65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1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5 景津环保 章程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
12、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6 景津环保 章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3、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14、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持有期限、 卖出时间、 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15、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7 景津环保 章程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16、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17、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8 景津环保 章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18、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19、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景津环保 章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20、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21、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景津环保 章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或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22、和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23、出决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 景津环保 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以下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事项等行为并作出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4、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公司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25、融资;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景津环保 章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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