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药股份: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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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柳州医药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十一十一月月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1 第一节 股东.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4 第五章 董事会. 30 第一节 董事. 3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3 第
2、三节 董事会. 37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4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3 第七章 监事会. 45 第一节 监事. 45 第二节 监事会. 4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3 第一节 通知. 53 第二节 公告. 5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7 第十二章 附则. 58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3 广西柳州医
3、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者 “本公司” )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同意广西柳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制企业的批复 (桂商资函201118 号)批准,在原广西柳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
4、理局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200198592223L。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87 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125,000 股, 于 2014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Guangxi Liuzhou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柳州市官塘大道 68 号。 邮政编码:54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2,435,602 元
5、。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4 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6、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创新、务实、共赢。公司以专业的服务和态度致力于人类健康事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医药配送服务。创新是公司实现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管理提升的动力,把公司建设成为医药流通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务实是公司稳步发展的要求,是创新发展的基础,公司的建设要从实际
7、出发,脚踏实地经营。共赢是公司发展的目标,谋求公司、股东、员工、客户及利益相关方共同发展、共赢未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检验检测服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5 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
8、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供应链管理服务;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母婴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玻璃仪器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终端计量设备销售;衡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家用电器销售; 农副产品销售; 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
9、;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网络设备销售;软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企业管理;医院管理;品牌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业务培
10、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会议及展览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表述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定。其中涉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先行取得许可审批的事项, 授权董事会在取得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被撤销后作出申请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以公司的名义依法提出申请。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股份发行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6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11、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广西柳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是否为是否为 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 1 朱朝阳 35,888,207 39.88 是 2 曾松林 3,053,853 3.39 是 3 黄世囊 3,0
12、53,853 3.39 是 4 陈 洪 1,482,453 1.65 是 5 黄秀珍 1,333,343 1.48 是 6 杜新才 1,200,787 1.33 是 7 林 茵 889,472 0.99 是 8 陶福恩 711,577 0.79 是 9 唐贤荣 667,104 0.74 是 10 陆自和 533,683 0.59 是 11 潘颖熙 533,683 0.59 是 12 申文捷 518,858 0.58 是 13 黄柏荣 518,858 0.58 是 14 周建平 518,858 0.58 是 15 陆 晶 518,858 0.58 是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7
13、 16 苏春燕 518,858 0.58 是 17 肖俊雄 518,858 0.58 是 18 林栋志 518,858 0.58 是 19 张永才 444,736 0.49 是 20 林刚文 444,736 0.49 是 21 黄津萍 444,736 0.49 是 22 张小庆 444,736 0.49 是 23 黄双庆 444,736 0.49 是 24 谢 茜 444,736 0.49 是 25 唐幸宁 444,736 0.49 是 26 廖素群 444,736 0.49 是 27 唐春雪 444,736 0.49 是 28 陶少彬 444,736 0.49 是 29 李 华 444,73
14、6 0.49 是 30 秦达远 444,736 0.49 是 31 黄永志 444,736 0.49 是 32 覃丽荣 444,736 0.49 是 33 陈金华 444,736 0.49 是 34 黄 伟 294,843 0.33 是 35 陈敦合 177,894 0.20 是 36 曾璐梅 88,947 0.10 是 37 蔡 振 88,947 0.10 是 38 杜 洁 88,947 0.10 是 39 史永桥 88,947 0.10 是 40 欧福海 88,947 0.10 是 41 蔡柳燕 88,947 0.10 是 42 张文杰 88,947 0.10 是 43 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
15、心 8,773,485 9.75 是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8 (有限合伙) 44 Jiuding Venus Limited 5,814,015 6.46 是 45 柳州柳药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5,265,672 5.85 是 46 柳州众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4,953,040 5.50 是 47 柳州新干线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4,447,359 4.94 是 合合 计: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2,435,6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62,435,602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16、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17、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9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18、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19、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质押。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10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20、股份,且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声明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21、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后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11 (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前款规定
22、。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23、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12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24、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25、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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