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医疗:运盛医疗: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PDF
《运盛医疗:运盛医疗: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运盛医疗:运盛医疗: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PDF(4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 45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4 第三节 董 事 会 . 26 第六章 经
2、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资和减资 . 41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 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3、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是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 (1993) 108 号文和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闽外经贸(1993)资字 1043 号文批准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4047094H。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4、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28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 1996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INSAN (CHENGDU)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818 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101.018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
5、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 45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6、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公司秉承“关爱人类健康”的理念,以科技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 以人才为支撑, 致力于将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传统医疗服务相结合,打造现代化的、高效与便捷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联网医疗与健康管理服务旗舰平台。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科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经营,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医疗行业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项目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7、、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即运盛有限公司(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转让)、中国银宏实业发展公司(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转让)、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已部分转让)、南京钢铁厂(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转让)、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转让)、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已全
8、部转让)共发行 7312.5 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97.5%。 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8 月27 日。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 45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4101.0182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9、)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10、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 4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11、,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且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12、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13、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 45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14、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类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
15、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 45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6、;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17、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18、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 45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19、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
20、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21、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 45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3、;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 45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
24、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
25、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 公司章程 2021 10 修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