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2023经营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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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合同 :2023经营合同(4篇)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状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来看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涉外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是在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任一方面具有肯定涉外因素的纠纷;(2)行政关联性。由于股东身份根据我国内地法律均应经过登记备案,外资企业之股东身份还应当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因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必定关涉上述两个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问题; (3)争议标的的身份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而是着重于股东的身份性权益。尽管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其身份权的自然延
2、长,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却首先是由于身份权的争议而起;(4)诉讼利益的关联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一般状况下是围绕在国内组建的公司或者投资经营的项目而绽开。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同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干脆审查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这是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终审查性确定的。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需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是,如何
3、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商事登记,而就商事登记而言,我国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股权或股东登记也并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没有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并不必定否定其享有股权,即使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并不会受到该工商登记的约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股权或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对于民事裁决不产生必定的影响或约束,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证据的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供应的相反证据*,对于其登记效力的
4、否定也并不须要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此做法已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接受和认同。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股权确权的生效裁决,则不仅对于当事人干脆产生约束力,而且也将对工商部门产生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当据此帮助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为此于XX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看法的通知,其中规定: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须要重新确认的,应当依据实际出资状况,经当事人协商一样,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的股权确权裁决会造成登记股东的增加或削减,同时也会对企业或公司的责
5、任形式或法人性质产生影响。如确认了对于外资企业的隐名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者确认了对于内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外方股东的股权,变更了原企业性质的,工商部门还应对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也不能产生对抗或者限制司法审查的作用。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有观点认为,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由我国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应当强制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其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其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首先,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属确认之诉,而非给付
6、之诉。确认之诉是指,恳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肯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上述法律条文解决的是合营或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说明、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其性质为合同纠纷,将其适用于股权确权纠纷并不适当。其次上述观点所援引的管辖依据和冲突规范,依据其文义说明来理解,也只能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不能约束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股权确权争议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再次,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也并不肯定基于合营或合作合同,还可能涉及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甚至是港、澳、台、国外公司的股权(当然,在此种状况下,应当着重强调诉讼利益的关联性。因此涉外
7、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明显并不能完全依照上述专属管辖的法条来处理。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冲突规范。上述法律条文也并不能完全适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值得留意的是, 在实务界还有一种倾向于运用最亲密联系原则以及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及准据法的做法,虽然此种做法也不无道理,但假如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外国的法律,而我国法院对其判决承认与执行都相当困难的状况下,必定会使我国的外资管理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因而,此种做法值得斟酌。既然如此,应当开拓一种新的思路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
8、具有很强的行政关联性, 假如完全摈弃专属管辖的原则与强制适用东道国法律的规则, 就不行避开的会带来一系列的东道国行政机关的确定与法院地国的规则相冲突的后果,而这种冲突必定会危及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触动我国的外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应当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作为一种独特的案件类型,以立法或者司法说明的形式确立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以及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则。三、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的基本原则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必需把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应当以实际出资为最终推断标准,将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基本的参酌标准;其次,应当确立司法审查的最终,行政机关的审批登记不能对抗
9、司法判决;第三,涉外股权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全面否认“权力股”、“黑社会股”的法律地位;第四,应当本着公允合理的原则对待技术股、劳动力股、阅历股等困难多样的股份存在形式;第五,要留意辨别股权与债权的区分,对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状况要审慎审查;第六,对于“隔代股权”一般不予确认。所谓“隔代股权”,是针对有的企业主见确认对自己子公司再投资形成的孙子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而言的,在此种状况下,除非依“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剔除子公司的中间环节,一般不予确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20xx经营合同(2) | 返回书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方案一,适用于合资举办制造厂项目)目
10、录序言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其次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第三章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第四章利润安排和亏损负担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七章董事会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选购 第十二章纳税第十三章保险第十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五章不行抗力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七章适用法律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 国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北京市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北京市西郊二里沟,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如合营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合营公司的名称有限公司外文名称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市合营公司可以依据业务须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其次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产品;(主要依
12、据详细状况写)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实力为年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至(注:要依据详细状况写)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公司为总代理详细的销售方法另签协议第三章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削减其注册资本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甲方:现金 元厂房元土地运用费元工业产权元其它 元共 元乙方:现金 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专有技术运用费元其它元共元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
13、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 条办理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实惠第四章利润安排和亏损负担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确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共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起先营业,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
14、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办理申请取得土地运用权的手续;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按条的规定供应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帮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帮助合营公司聘请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乙方责任:按第条的规定供应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运用权(详
15、见附件一)为使合营公司得到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修理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供应: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修理方法等办理合营公司托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依据详细状况订立)第七章董事会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接着委派,可以连任任何一方须要更换自
16、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需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举荐,付总经理名,由甲方举荐名,乙方举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依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帮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依据本公司的业务须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撤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合营公司
17、的财务会计制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刚好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纳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纳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需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另一种外文书写)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举荐,副总会计师由方举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第十章
18、劳动管理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爱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甲乙双方举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议探讨确定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选购 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须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选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须要在国外选购的产品,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得超出国际市场的合理价格在选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并可派员
19、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选购第十二章纳税合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章保险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公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安排经董事会探讨确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第十四章违约责任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实行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实行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担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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