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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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HUALAN GROUP CO., LTD. (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华蓝弈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
3、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4、 股) 发行总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3,68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25.03%,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1.45 元 发行日期 2021 年 7 月 6 日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14,7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7 月 12 日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大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
5、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公司提示投资者阅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 二、本公司以投资控股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提示 公司提示投资者:本公司系控股型公司,公司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各子公司的章程制定、经营战略、业务模式、研发体系、质量标准、财务流程和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所得, 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的现金分红,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分
6、配方式和分配时间安排等均受本公司控制, 故控股型架构不会对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带来不利影响。 三、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同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之“(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现金分红
7、的最低比 例。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者保护”之“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之“(一)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该章节的全部内容。 五、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创新风险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的个体差异性明显,设计优劣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创新的设计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但设计艺术没有统一的审美标准,导致设计创新存在不被客户或公众认可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声誉。如果公司的创新能力未及时
8、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或不能及时将新技术运用于设计服务升级,将削弱发行人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技术风险 发行人系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技术人员密集型企业, 核心研发人员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能否维持核心研发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才加盟, 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如果公司对于核心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不能落实、人力资源管控及内部晋升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将导致公司核心研发人员流失,对发行人研发进展、市场竞争力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业务的区域性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华南地区
9、公共设施投资也逐年增长,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显著提高。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华南地区的收入分别为 79,513.19 万元、81,972.60 万元和 97,726.97 万元,占比分别为 91.02%、90.72%和 90.22%。发行人在华南地区销售集中度较高,存在因地区产业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较大影响。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四)市场开拓风险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行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随着国家改革工程设计资质管理体系和招投标制度,行业区域性壁垒逐渐被打破,但条块分割及地方保护主义尚未消除。
10、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广西为主的华南地区,鉴于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行业参与主体众多、市场竞争激烈、资源集中度相对较低,尽管公司不断加大全国和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但业务拓展实施效果仍受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开拓风险。 (五)股权分散的风险 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雷翔先生持股比例为 14.89%,雷翔等 11 名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 41.4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一大股东雷翔先生持股比例降至 11.16%, 雷翔等 11 名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降至 31.07%。 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下降可能会导致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减弱,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可
11、能会给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雷翔等 11 位自然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41.45%。自发行人设立以来,雷翔等 11 人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 并在涉及发行人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中意思表达一致,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为保持发行人控制权持续稳定、促进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雷翔等 11 人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了协议各方对于发行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
12、的机制。虽然发行人建立了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但仍不能完全排除一致行动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作出不符合发行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从而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七)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均为一致行动人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风险 发行人董事会共有六名成员,除独立董事陈永利、袁公章外,雷翔、赵成、钟毅、 莫海量四人均为一致行动人。 四名非独立董事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制定了一致行动议事规则,约定就相关重大事项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或需要行使其他股东/董事权利前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
13、决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各方进行反复沟通协商后,不能形成一致行动意见,各方应立即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按照各方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 发行人的一致行动人会议议事规则是在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分散的情况下,为提高决策效率,落实共同控制权而制定的规则,该等机制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可能导致非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受一致行动人会议结果的约束,从而使非独立董事无法在董事会上自由地表达不同意见, 存在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风险。 (八)涉及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诉讼风险 2021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子公司华蓝设计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桂 01 民
14、初字 1255 号纠纷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资料。根据民事起诉状,吴小光起诉华蓝设计存在单方解除与吴小光的深圳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情形,请求法院判令华蓝设计向吴小光:(1)返还管理费 308.43 万元;(2)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16 万元;(3) 支付代收工程款 368.97 万元; (4) 支付承包期间待收工程款 3,329.4 万元;(5)按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 318.17 万元;(6)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262.8万元;(7)要求华蓝设计承担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 2021 年 4 月 25 日,华蓝设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吴小光的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人
15、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在 2017年 1 月 1 日解除;(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支付承包期间尚欠的管理费1,706,011.99 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支付应当预留的设计费3,948,693.30 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返还奔驰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粤 BH109L、粤 BH602L)、丰田车一辆(车牌号为 B4G56P);(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返还2008年1月份到2011年10月份的会计凭证、 2008年到2011年的会计账本;(6)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华蓝设计已委托北京市盈
16、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师”)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盈科律师出具了关于吴小光起诉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法律分析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分析意见 ”) ,认为华蓝设计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预计将承担的赔偿额可能为 948.16 万元。 报告期内深圳分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未再在华蓝设计总公司备案新项目,承包经营期间未结业务由总公司承接,2017 年至 2020 年,深圳分公司涉及项目产生的收入与净利润占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的比例极小, 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于向吴小光发出解除“华蓝深圳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函 前对解除承包经营事
17、项计提了经济损失补偿款632.00 万元,后续因吴小光一直未配合处理承包经营合同解除事宜,出于谨慎考虑,公司又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接管深圳分公司银行账户时的银行余额等因素, 陆续计提了相关成本费用等应付款项 353.76 万元; 上述补偿款、应付款项合计 985.76 万元,可以覆盖极端不利情况下华蓝设计将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 尽管华蓝设计诉讼代理律师和发行人律师分析认为华蓝设计败诉的可能性极小,但理论上华蓝设计仍存在完全败诉并承担全额赔偿 7,603,77 万元的可能,扣除公司已计提的补偿款、应付款项 985.76 万元,华蓝设计仍需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6,618.01 (7,603.77
18、-985.76) 万元, 以华蓝设计适用的 15%所得税税率计算,对发行人净利润影响为-5,625.31 万元(6,618.01*1-15%),对发行人净资产影响为-5,625.31 万元。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2,143.2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136.95 万元,扣除完全败诉情况下上述诉讼对发行人净利润影响-5,625.31 万元, 发行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517.95 万元,因上述诉讼仅对非经常性损益产生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仍为 11,136.95 万元。 华蓝集团股份
19、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为避免上述诉讼给发行人及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补偿承诺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补偿承诺,承诺承担实际赔偿金额超出预提金额部分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 11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4,567.5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1.45%),按照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最近一次增资的价格 9 元/股计算,总价值为 41,108.04 万元,足以覆盖上述完全败诉情况下的最大赔偿金额 6,618.01 万元,具有承担上述补偿责任的能力。另外,扣除上述最大赔偿金额等值的 6.67%股份,发行人 11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仍持有发行人合计 3
20、4.78%的股份,因此,即使发行人 11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承担上述补偿责任也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2021 年 5 月 14 日,(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吴小光诉华蓝设计纠纷案已第一次开庭。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诉讼尚未判决,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果华蓝设计因执行上述承包经营纠纷的判决结果而需要支付原告任何赔偿金或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其他损失。一旦前述损失超过公司已经计提的金额,由实际控制人按照持股数占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承担超出部分的补偿责任, 以保证不因上述可能存在的赔偿致使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
21、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所面临的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未发生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状况
22、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9 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021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阅, 并出具了“天健审 20215414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23、允反映华蓝集团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一季度经审阅的财务信息,2021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27,022.91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174.71 万元。2020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18,241.6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469.08 万元。发行人 2021 年 1-3 月营业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呈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系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业务开展缓慢;2021 年 1-3
24、 月随着疫情影响减弱,公司下游客户的设计需求恢复,同时发行人继续积极拓展市场,业务持续增长所致。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0 目 录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 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 2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 3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 3 二、本公司以投资控股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提示 . 3 三、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3 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 3 五、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 4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 . 8 目目 录录. 10 第一节第一节 释义释义 . 15 一、普通术语 . 15
25、二、专业术语 . 17 第二节第二节 概览概览 . 19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 19 二、本次发行概况 . 19 三、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 20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 21 五、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 22 六、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25 七、公司治理的特殊安排 . 25 八、募集资金用途 . 25 第三节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 27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27 二、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 27 三、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 29 四、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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