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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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1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YanPu Metal Products Co.,Ltd(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 128 号)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招 股 说 明 书 摘 要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招 股 说 明 书 摘 要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号中银大厦 39 楼)楼)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2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
2、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
3、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3目录目录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2目录目录.3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5一、股份锁定及限售、减持意向承诺.5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9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3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14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17六、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18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8八、特别风险提示.21九、发行人财务报告
4、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3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26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27一、公司基本情况.27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27三、发行人股本情况.28四、业务和技术.30五、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42六、同业竞争.61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62八、发行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事项.81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82十、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88十一、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91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114第五节 风险因素第五节
5、风险因素.116一、市场风险.116二、经营风险.117三、财务风险.120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21第七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第七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22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4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22二、本次发行的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本次发行的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123三、预计时间表三、预计时间表.123第八节备查文件第八节备查文件.124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5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
6、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一、股份锁定及限售、减持意向承诺一、股份锁定及限售、减持意向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7、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
8、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 派息、 送股、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6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9、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思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10、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
11、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7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 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
12、勇、秦艳芳、乔隆顺、顾铭杰、孔文骏、余国泉承诺: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13、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份的, 本人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 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14、明书摘要1-2-1-8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担任监事的股东王晓锋、陆燕青、周建明承诺: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5、;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16、, 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持股份的, 本人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 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9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
17、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其他股东承诺: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上述全体股东还承诺: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承
18、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
19、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依次按照如下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与终止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与终止条件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10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 (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
20、前公告具体方案。2、终止条件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 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 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 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二)股价稳定的具体
21、措施(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22、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 个月内,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11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23、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超过上述标准的, 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 且控股股东增持
24、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控股股东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
25、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超过上述标准的, 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1-2-1-12预案。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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