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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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风险提示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NANJING BAOSE CO.,LTD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2、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 1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3、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
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100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实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4.47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9月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2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9月23日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
5、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陕西有色间接持有公司
6、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钛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宝钛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7、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此外,宝钛集团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24个月),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宝色股份股票。 上述锁定期满后, 该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 将依照 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5 3、发行人股东山西华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鑫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该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8、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山西华鑫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山西华鑫海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上述锁定期满后,该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李向军承诺:自发行人股
9、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上述承诺期满之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
10、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李文章、张晓青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期满之后两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6 年内减持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11、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李向军的关联方,李文章、张晓青分别追加承诺如下:上述承诺期满之后,在李向军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李向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李向军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二)关于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12、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依法认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计划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此
13、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承诺将同意宝色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此外,宝钛集团承诺,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宝钛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7 3、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14、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陕西有色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15、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或津贴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
16、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责任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8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发行人制订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经 2014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4 年 7 月 21 日公
17、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2、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方式、顺序及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方式、顺序及终止 稳定股价措施主体及方式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在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等方式。在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在任或新任职的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
18、下:第一顺位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顺位为在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第三顺位为公司回购股票。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时点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若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本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停止实施。在稳定股价措施正式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相关主体可终止其自身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1)就后一顺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而言,前一顺位的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19、每股净资产; (3)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就控股股东而言,其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9 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增持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增持预案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限制,也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股价稳定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0、每阶段稳定股价措施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增持股份数:每轮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值的 120%; (3)实施增持期限:不超过方案公告后 30 个交易日; (4)因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每 12 个月内不超过 1 次。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 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每轮制订的具体方案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21、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实施任职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内容及程序、实施任职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内容及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或公司控股股东已依法或依本预案的规定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在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每阶段稳定股价措施中在公司任职
22、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人单独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报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0 酬总额的 30%;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值的 120%; (3)实施增持期限:不超过方案公告后 30 个交易日; (4)因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每 12 个月内不超过 1 次; (5)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限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在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
23、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新聘任的董事(在公司任职领薪)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上述要求签订承诺文件,并按承诺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5、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内容及程序、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内容及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及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或依本预案的规定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24、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将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回购股票方案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票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每阶段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轮回购公司股票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值的 120%。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1 (3)实施回购期限:不超过回购方案公告后 30 个交易日。 (4)因触
25、发稳定股价义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每 12 个月内不超过 1 次。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票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并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回购股票方案所规定的回购方式、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依法注销, 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终止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6、控股股东、发行人、在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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