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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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engsheng Energy Co.,Ltd.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号 大成国际大厦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楼 2004 室室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 声声 明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2、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康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4、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
5、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
6、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3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7、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实际控制人(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近亲属余国升承诺余国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
8、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董
9、事、监事及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4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锁
10、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余国旭以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承诺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办理减持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 )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届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12、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承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5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一)启动稳定股价股价措施的条件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最
13、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二)稳定)稳定股价股价的具体的具体措施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
14、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送达通知事项期满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股票的预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预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实施期限、回购股份的处理、回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回购所需资金的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等内容。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 3 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 2%。 恒盛能
15、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6 2、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16、、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10%,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3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
17、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20%。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7
18、 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四四)发行人)发行人及及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最近
19、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 3 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 2%。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
20、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8 2、控股股东
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承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
22、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10%,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30%。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
23、该等裁判、决定。 3、董事(、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承诺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9 份,且连续十二
24、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 20%。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
25、等裁判、决定。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四、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后,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五五、公司、公司发行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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