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责任共3篇(责任委托书样本).docx
《委托书责任共3篇(责任委托书样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委托书责任共3篇(责任委托书样本).docx(3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委托书责任共3篇(责任委托书样本)下面是我整理的托付书责任共3篇(责任托付书样本),供大家赏析。托付书责任共1托付合同连带责任应当担当连带责任情形汇总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民事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托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托付代理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担当民事责任。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旧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看法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须要担当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担当,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托付人确有过
3、错的,负连带责任。 托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托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干脆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担当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托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托付事务的,对托付人担当连带责任。二、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担当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4、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全部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担当连带责任。民通看法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债务担当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担当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根据约定的或者实际盈余安排比例担当。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担当责任。只供应技术性劳务不供应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担当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债务担当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担当;协议未
5、规定债务担当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根据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安排比例担当;没有盈余安排比例的,根据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担当。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担当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其次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四十五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
6、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担当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责任歼灭。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三、保证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纳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根据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通看法被担保的经济合同
7、确认无效后,假如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别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担当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担当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担当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担当的份额。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
8、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票据法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担当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恳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担当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担当连带责任。四、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依据合同办
9、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担当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终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担当连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限制权的人同意而运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限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留意防止此种运用外,应当与该非法运用人
10、担当连带责任。五、工程的连带责任合同法其次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担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
11、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担当连带责任。六、承运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担当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
12、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担当连带责任。海商法第六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七、股东及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其次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担当连带责任。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担当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八、其他连带责任审理票
13、据纠纷规定第七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干脆责任人员依法担当连带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看法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需根据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担当连带责任。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担当招标项目的相应实力;国家有
14、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担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担当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税收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
1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状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担当纳税连带责任。担当连带责任的情形摘要: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峻,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担当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担当连带责任。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说明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担当连带责任的情形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
16、行义务担当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峻,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担当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担当连带责任。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说明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一、连带责任的认定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担当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详细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担当的连带责任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
17、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说明对因保证而担当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
18、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像,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担当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担当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状况:1、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
19、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托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干脆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担当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托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四)因共同侵权而担当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担当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担当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说明有
20、明确规定。(五)因共同债务而担当的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担当的份额。(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担当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
21、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担当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担当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详细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1、合同签订人持有托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托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托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担当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3、借用人与出
22、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值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担当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担当。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担当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担当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担当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担当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
23、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假如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二、处理连带责任应留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确定担当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凡是担当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肯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担当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担当责任的特点所确定。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担当连带责任的状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二)处理连带责任应区分不怜悯况、作出不同判决对于因保证而担当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先查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能判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同时,对保证范围也应予以明确。对于合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委托书 责任 样本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