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新中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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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u 浙江新中港浙江新中港热电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zhonggang Thermal Power Co., LTD.) (住所:住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招股说明书 摘要摘要 (封卷封卷稿)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平安(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座第 22-25 层层) 4-2-2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2、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4-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前,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 32,036.08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8,009.0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45.10 万股。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
4、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5、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和谢谢亮、丁玲君和谢六英承诺六英承诺 “一、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6、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4-2-4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
7、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其他股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
8、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岳、翁郑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岳、翁郑龙、张世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龙、张世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9、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2-5 四、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10、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浙军承诺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浙军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
1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12、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2-6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
13、东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14、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
15、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4-2-7 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
16、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根据本次发行上市进度,至公司发行上市完成之前,董事会还可以结合期间审计情况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 (一)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经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所列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实行积极、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17、(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8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18、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 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19、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
20、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4-2-9 金分红政策。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21、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
22、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2-10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23、、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八)利)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
24、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
25、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4-2-11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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