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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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Hongyu Agricultural Machinery Co., Ltd. (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 19 号 15 层)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发行股数 1,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4%,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2、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7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7 月 2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 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
3、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辞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 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 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
4、总数的 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或者前述 6 个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5、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份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季俊生、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刘海先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2 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
6、期限届满后, 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辞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 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进行减持的,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
7、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或者前述 6 个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俊(通过烟台同启间接持股) 、王稳稳(通过山东海聚间接持股)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
8、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也不由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或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 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 本人每年所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辞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辞
9、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 3、其他股东承诺、其他股东承诺 张慧娜等 59 名自然人股东以及烟台同启、拉萨祥隆、山东海聚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 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7 月 20 日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0、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
11、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12、控制人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在上述
13、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 25%, 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 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14、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5 发行价格, 或者前述 6 个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二)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二)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承诺 1、持
15、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季俊生、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刘海先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16、 ”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 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 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或者前述 6 个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
17、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6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3、通过烟台同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俊、通过山东海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稳稳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也不由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或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或本人直接或间
18、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所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 (三)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9、三)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张慧娜等 59 名自然人股东以及烟台同启、拉萨祥隆、山东海聚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 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二二、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1 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
20、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7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按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并执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 1.2 如启动条件满足后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净资产 (以下简称停止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3 上述第 1.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后, 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
21、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 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每 12 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发行人上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的20%。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
22、票。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最大限额为控股股东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 、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票。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8 资金最大限额为前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
23、酬的 30%。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或更换后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实施增持义务;控股股东用尽最大增持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 虽有前
24、述顺序规定,若公司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义务,则控股股东均应实施增持义务; 若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增持义务,则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实施增持义务。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程序 4.1 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票或不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方案或不回购股票的理由,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实施回购方案回购,并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
25、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股票回购, 履行相关程序, 并按照规定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4.2 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9 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 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之日或公司违反本方案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回购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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