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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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发行人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2、。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
3、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目 录 目目 录录.3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5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5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7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9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分析.22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4 六、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25 第二节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26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26 二、有关本
4、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27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27 第三节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基本情况.30 一、本行基本情况.30 二、本行历史沿革.30 三、本行业务的变化情况.49 四、股权托管情况.50 五、本行的控股及参股公司.50 六、本行自设立以来资产转让处置情况.51 七、历次验资和评估.64 八、本行股本及股东情况.67 九、本行组织结构.94 十、本行员工情况.102 十一、本行及本行现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作出的承诺. 112 第四节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运用.124 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124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124 浙江绍兴瑞
5、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三、募集资金的合规性.125 四、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125 五、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127 六、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对本行同业竞争和独立性的影响.127 七、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127 第五节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129 一、信用风险.129 二、流动性风险.135 三、市场风险.136 四、操作风险.137 五、政策和环境风险.138 六、其他经营风险.139 七、其他重要事项.143 第六节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45
6、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45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要日期.145 第七节第七节 备查文件备查文件.146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本行持股、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天圣投资承诺: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天圣投资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减持计划 减持数量: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天圣投资计划减持瑞丰银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30%,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减持方式
8、: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天圣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价格: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天圣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 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 天圣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 天圣投资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伟东、俞俊海、马仕秀、凌渭土、沈祥星、张勤良、沈冬云、沈幼生、王国良、俞广敏、严国利、秦晓君、宁怡然、郭利根分别承诺:、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伟东、俞俊海、马仕秀、凌渭土、沈祥星、张勤良、沈冬云、沈幼生、王国良、俞广敏、严国利、秦晓君、宁怡然、郭利根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
10、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2) 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其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11、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 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分别承诺:、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2、员近亲属分别承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1)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也不由瑞丰银行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 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2) 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 在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
13、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 (3) 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瑞丰银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不因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
14、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瑞丰银行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瑞丰银行,则瑞丰银行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瑞丰银行所有。 4、持股超过、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 根据财金201097 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15 人,已有 1,009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 3 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上述锁
15、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另有 6 人因死亡、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承诺。 5、合计持股达、合计持股达 51%的股东承诺的股东承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合计持有发行人 55.40%以上股份的 14 名股东均已签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6、。、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
17、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18、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行在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效,本行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行将积极督促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本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如本行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本行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行未能依法、诚信、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行中小股东因信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行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19、 本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行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行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行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行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本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行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中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
21、定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3、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单位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按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 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世纪同仁承诺:“如因本所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
22、立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就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本行制定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 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及本行实际,本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
23、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瑞丰银行”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瑞丰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瑞丰银行股份总数,下同)时(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瑞丰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瑞丰银行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24、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瑞丰银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1 项稳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1 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瑞丰银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瑞丰银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瑞丰银行章程及
25、瑞丰银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瑞丰银行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瑞丰银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瑞丰银行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如果瑞丰银行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瑞丰银行股价措施条件的,瑞丰银行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要求控股股东及瑞丰银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瑞丰银行股票的方式稳定瑞丰银行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在保证瑞丰银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瑞丰银行股价。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瑞丰银行业绩、稳定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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