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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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yna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 Co.,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007 号九洲器大厦二楼东北楼)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封卷封卷稿稿) 二一二一八八年年五五月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11,620.00 万股,本次发行仅限于公司发行
2、新股,不存在公司现有股东向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老股)的情形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3.29 元/股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5 月 30 日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16,120.00 万股 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75,684.02 万股 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40,435.98 万股 (八)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3、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惠泰恒瑞、中商龙润、保利基金和景秀投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自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发行人股东景秀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4、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1-1-3 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5 月 29 日 1-1-4 声声 明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6、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的“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和风险: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和风险: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7、人北京国资公司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惠泰恒瑞、中商龙润、保利基金和景秀投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
8、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
9、-1-6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一)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
10、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 发行人为稳定股
11、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 A 股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发行人用于回购 A 股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发行人单次回购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 单一1-1-7 会计年度累计回购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2%; 发行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票。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
12、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A 股股票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 A 股股票事宜。 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发行人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人是否回购 A 股股票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 A 股股票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后,发行人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发行人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回购 A 股股票分别做出决议,须
13、分别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应在股东大会、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关于回购 A股股票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 A 股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本企业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
14、2)控股股东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 A 股股票进行增持。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采取增持 A 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1-1-8 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终止回购 A 股股票方案实施后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发行人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应由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在应由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
15、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发行人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 50%。 (3)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 A 股股票方式稳定
16、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单次增持 A 股股票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发行人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 A 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发行人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 高级1-1-9 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 2
17、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60%。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
18、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发行人将促使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1)发行人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19、 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1-1-10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提出的 A 股股票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在出现应由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时,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未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控股股东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应: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20、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 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 A 股股票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稳定股价的议案未予通过; 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1、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 未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稳定股价预案的1-1-11 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 发行人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发行人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稳定股价预案已
22、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依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发行人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发行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发行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
23、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依据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单位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本单位未能完全
24、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1-12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发行人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 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
25、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军、郭燚涛、刘曙光、冯长征、乔德卫、胡声泳、陈鑫、区岳州、傅捷、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依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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