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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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8,0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4.82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1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4,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3、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领航投资、世纪投资以及自然人股东马漫
4、烨、马越波、马雅萍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互赢双利、旭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5、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叶根、 余永炳、 朱立钢、 周湘望、王调仙承诺:(1)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6、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年1月19日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与承诺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7、、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
8、股说明书 1-1-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9、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 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10、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3、公司股东领航投资、世纪投资以及自然人股东马越波、马漫烨、马雅萍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11、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互赢双利、旭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王调仙承诺: (1) 在本人
12、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
13、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波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为限: (1) 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波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
14、总数的 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 (2)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15、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领航投资、马越波分别持有公司 10.52%、5.79%的股份,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领航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领航投资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不违反领航投资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领航投资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领航投资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领航投资
16、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领航投资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领航投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如违反上述承诺,领航投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
17、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马越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马越波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不违反马越波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马越波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 (1) 马越波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可减持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2) 马越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马越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18、,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马越波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如违反上述承诺,马越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拟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
19、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
20、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21、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9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
22、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
23、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24、的每股净资产;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0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2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
25、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 10 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董事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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