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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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DAO NEW MATERIAL CO., LTD. (常州市龙城大道(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195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9.59 元 本次拟发行股数 5,222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
2、模为准) ,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 20,888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 10 月 2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7年 10 月 20 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蔡伟国、蔡治国、蔡健国、蔡燕、蒋黎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3、有的股份。 公司其余 16 名自然人股东陈波、陈广明、查建伟、张金、王散亚、胡云、田华军、刘智强、韩卓、朱满昌、仲亚东、吴三岗、王大庆、王建国、刘慧忠、李洪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机构股东祥禾泓安、深创投、武进红土、江阴安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江苏丽岛新材料
4、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发行人声明声明 发行人及全
5、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6、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相关承诺事项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蔡伟国、蔡治国、蔡健国
7、、蔡燕、蒋黎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其余 16 名自然人股东陈波、陈广明、查建伟、张金、王散亚、胡云、田华军、刘智强、韩卓、朱满昌、仲亚东、吴三岗、王大庆、王建国、刘慧忠、李洪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机构股东祥禾泓安、深创投、武进红土、江阴安益承诺:自
8、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
9、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根据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
10、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持股 5%以上股东深创投和武进红土承诺: “1、自丽岛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丽岛新材股份, 也不由丽岛新材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的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需要,本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的股份,本公司
11、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3、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丽岛新材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数量的100%;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丽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丽岛新材股份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丽岛新材公告减持意向。 若
12、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丽岛新材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丽岛新材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丽岛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丽岛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
13、措施的具体条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每一个
14、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8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时,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预
15、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
16、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若本项要求与第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7、 1-1-9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公司决定不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
18、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 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若本项要求与第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3)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19、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江苏丽岛新
20、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0 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但不超过 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通过
21、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
22、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 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1 (四)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四)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
23、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
24、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征国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
25、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在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 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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