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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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科技工业园 B3 栋 1 楼 B、4楼、5 楼 C、6 楼 C、B5 栋 1 楼 A、2 楼、A5 栋 2 楼东面厂房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科技工业园 B3 栋 1 楼 B、4楼、5 楼 C、6 楼 C、B5 栋 1 楼 A、2 楼、A5 栋 2 楼东面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2、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号)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一七年十一月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3、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创业板风险提示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4、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
5、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24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1月2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721.7391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
6、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对下述重大事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科创鑫华、众能投资承诺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7、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
8、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二)公司股东映雪夜锦、苏州天利、钟志辉、丁承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
9、的股份。 (三)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敖日格勒、梁剑锋、刘军、周长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10、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11、份并担任公司监事的杨莉、廖长春、马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12、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科创鑫华承诺 1、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本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
13、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信息披露: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14、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众能投资承诺 1、减持数量: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15、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
16、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信息披露: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合伙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本合伙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若法律、法规
17、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三)苏州天利承诺 1、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18、%;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以市场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减持所持股份,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
19、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9 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四)其他持股
20、 5%以上股东映雪夜锦、钟志辉、丁承承诺 1、减持数量: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数量最高为 100%。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
21、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以市场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减持所持股份,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信息披露:本合伙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合伙企业/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
22、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0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
23、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在本公司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24、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1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
25、、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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