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刊登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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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
2、出投资决定。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88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上会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号(新盛大厦)12、15层)层)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
3、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
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发行股数 5,2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2%,均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 每股
5、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7.64 元 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2021 年 6 月 1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52,51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6 月 24 日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事项 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
6、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事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事项”。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其约束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7、(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4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8、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9、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
10、股说明书 5 2、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且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
1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
12、的 2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全体有义务增持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6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13、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
14、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 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 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7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
15、划,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并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 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
16、划实施增持,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 20%, 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 20%。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7、: 1、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8 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司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18、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19、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除特殊情况外,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9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
20、合的分配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21、、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进行沟
22、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0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23、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
24、在年度报告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三)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上市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公司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具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规划的原则、制定规划的原则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25、东的要求和意愿,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为股东提供回报。 2、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2020-2022 年每年采取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如果在 2020-2022 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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