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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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住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 388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号海信南方大厦南方大厦 21 层、层、22 层)层)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为 3,006.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均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6.52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4 月 2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26.6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
4、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5、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陈书筛、朱建林、丁红枝承诺陈书筛、朱建林、丁红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6、%; 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 4
7、、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诺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8、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
9、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顾德林、林袁承诺(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顾德林、林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及限售安排(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及限售安排 持有公司股份的毅
10、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钟鼎五号基金、钟鼎湛蓝基金、一带一路基金、信达远海、风正泰华等 8 家机构股东和周敏、 李风英、 沈凤鸣等 41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
11、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3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4 月 27 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12、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5 重大事项提示重
13、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招股说明书说明书“第四节第四节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及董事丁宏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1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
15、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6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
16、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陈书筛、(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刁建明、宋江涛、陈书筛、朱建林、丁红枝承诺朱建林、丁红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
17、, 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18、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诺(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树民、刘海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
19、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7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
20、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顾德林、林袁承诺(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顾德林、林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及限售安排(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及限售安排 持有公司股份的毅达汇晟基金、现代服务
21、业基金、人才三期基金、钟鼎五号基金、钟鼎湛蓝基金、一带一路基金、信达远海、风正泰华等 8 家机构股东和周敏、李风英、沈凤鸣等 41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 公司
22、其他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8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
23、市后三年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相关方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发行人回购股份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
24、经超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9 1)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3)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发行人单一会计
25、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发行人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1)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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