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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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1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前总股数 33,000 万股 发行股数
2、发行总数为 7,1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7.71%,不低于 1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0.02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2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3、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3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5、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
6、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国宣、高啸、高珏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7、,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
8、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勇、祝兴兵、周光辉、黄岳池、黄宏彬、方初富、葛世伟、赵天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4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
9、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10、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杜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11、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28 日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
12、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天正
13、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6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后期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14、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15、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7 2、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承诺:乐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16、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
17、减持前述股份前, 发行人已发生分红、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国宣、高啸、高珏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国宣、高啸、高珏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18、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8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 发行人已发生分红、
19、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4、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勇、祝兴兵、周光辉、黄岳池、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勇、祝兴兵、周光辉、黄岳池、黄宏彬、方初富、葛世伟、赵天威承诺:黄宏彬、方初富、葛世伟、赵天威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20、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21、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 发行人已发生分红、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9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2、” 5、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杜楠承诺:、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杜楠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23、法律法规办理。 ”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义务” ) ,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由公
24、司回购股票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10 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 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25、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回购的备案手续、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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