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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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大成证字2011第 010 号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12/F), 58137766 (15/F)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1 目录目录 释义 . 3 引言 . 7 正文 . 11 一、 首发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2、二、 发行人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 首发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30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3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5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0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4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85 律师工
3、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8 十八、 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保障 . 91 十九、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91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2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3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3 二十三、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93 二十四、 首发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93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3 释义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特别予以说明,以下称谓涵义均依如下定义: 称谓称谓 释义释义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伙
4、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发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浆站转制方案 关于联合印发的通知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监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改委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司或发行人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本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证天业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临川国资局 临川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5、创新科技 临川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工投 江西省工业投资公司 临川酒业 江西临川酒业有限公司 兴鑫医疗 临川兴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科院生理所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瑞泽网络 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4 称谓称谓 释义释义 中信医药 中信海南医药实业公司,后相继更名为“中信医药实业公司”、“中信医药实业有限公司” 亚太世纪 北京亚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清华科技 深圳市清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后相继更名为 “深圳市清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清华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聚焦发展 上海聚焦企业发展有限责
6、任公司 青岛健特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科瑞天诚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科瑞矿业 北京科瑞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瑞实业 南昌合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兴生物 江西新兴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特佳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特佳汇富 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正初元 南昌市大正初元投资有限公司 海峡创投 厦门海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信托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厦门港务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融华 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顺加 厦门顺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盛阳 厦门盛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崇仁公司 崇仁县博雅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辉翔生物
7、 江西辉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康公司 南康博雅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南城公司 南城金山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金溪公司 金溪县博雅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岳池公司 岳池博雅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深圳融元 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4 号审计报告 公证天业出具的苏公 W(2011)A054 号审计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5 称谓称谓 释义释义 农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 人民币元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6 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8、工作报告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致: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本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委托本所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首发上市工作。 本所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要求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9、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首发上市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
10、务事项,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首发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发行人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首发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7 引言引言 一、一、 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 1992 年 4 月创建,为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天津、深圳、武汉、成都、济南、重庆、
11、纽约、巴黎等地设有分所、分支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国企改制、跨境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法律业务领域。本次首发上市的签名律师为屈宪纲律师、胡晓波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一) 屈宪纲律师 屈宪纲系本所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曾服务于西门子、通用电气等国际公司及北京黄金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市场、法务等工作。 屈宪纲律师主要证券执业业绩为:京能热电(上海:600578)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上市、新嘉联(深圳
12、:002188)A 股上市、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安博教育集团(Ambow Education Holding Ltd.,AMBO)纽约交易所上市(部分工作)、中国高精密 00591.HK(C HIGHPRECISIO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安德利果汁 2218.HK(ANDRE JUICE)H 股增发(06 年、07 年、08 年)。 安德利果汁 2218.HK(ANDRE JUICE)全面要约收购及自创业板转主板、ST 沧化(现*ST 金化(上海:600722)破产重整、*ST 秦岭(上海:6002
13、17)破产重整、某工程机械上市公司外资收购。联系方式: 电话:86 10 58137790 传真:86 10 58137722 电子信箱: 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 层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8 邮编:100007 (二) 胡晓波律师 胡晓波系本所律师、合伙人,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服务于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主要从事投资并购等法律工作。 胡晓波律师主要证券执业业绩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和破产重整工作。 联系方式: 电话:86 10 58137389 传真:86 10 58137755 电子
14、信箱: 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5 层 邮编:100007 二、二、 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一) 工作范围 为审核首发上市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确定了下列工作范围: 1、 起草、修改公司章程、各种议事规则; 2、 审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 3、 起草、修改公司重大合同文本; 4、 审查并规范发行人关联交易; 5、 审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9 6、 审阅承销协议等与首发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7、 依法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15、; 8、 按照政府有权部门要求,就首发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二) 工作过程 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1、 了解公司的法律背景 工作伊始,本所即向公司提交了全面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及补充清单数份,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向其提供公司法、证券法规等方面的咨询,使之充分了解股票发行的严肃性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本所还向公司介绍了律师在首发上市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工作期间,本所律师收集、查阅了公司大量文件资料,对公司的法律背景和现状进行了全面考查和了解。 2、 查验、审阅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 为全面查验公司法律文件资料,本所组成现场工作组,对公司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
16、了全面的审阅和查验,并将较重大的合同、重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以便作为本报告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所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在对公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以使其规范化、合法化。 3、 实地查验及访谈 本所律师实地查验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走访了有关政府部门并与部门领导进行了访谈。 4、 参与首发上市工作 为使公司具备首发上市的法定资格,本所协助公司及券商确定公开发行方案,帮助起草公司的重大决议议案、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章程草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审阅招股说明书、承销协议、发行方案
17、及与之有关的各项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10 5、 法律总结,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总共工作时间跨度约一年。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发行人首发上市进行法律评价,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11 正文正文 一、一、 首发上市的批准和授权首发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首发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 董事会决议 2011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第 2 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与首发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交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8、审议: (1)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其中,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的有关内容为: (1) 股份类别: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 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3) 发行数量:不超过 19,020,311 股(以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的发行数额为准) ; (4)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5) 发行
19、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12 (6) 定价方式:本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的发行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本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时的中国证券市场状况,通过市场询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人协商确定; (7)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网下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8) 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20、个月内有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内容为: 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宜: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并上报申请首发上市的申报材料; (2)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询价区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及上市地点等事项; (3) 授权董事会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文件,办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事宜,并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在股东大会决议
21、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如超过投资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部分可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则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5)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出适当及必要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后办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相关事宜; 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2-13 (7) 办理其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8) 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2、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 股东大会决议 2011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发行人 56,779,689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届第 2 次董事会提交的与首发上市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 首发上市尚待取得以下核准: 1、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2、深交所关于发行
23、人股票发行后上市的核准。 二、二、 发行人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 6 日。2001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江西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61000110000915) ,其基本情况为: 住所:江西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惠泉路 333 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 56,779,689 元; 经营范围: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律师工作报告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3-
24、2-14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国家法规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自 201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开始接受华泰联合的辅导。发行人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辅导验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历次工商年检,不存在任何导致公司停业、解散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完全满足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三、
25、 首发上市的实质条件首发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主体资格 详见本报告之“发行人首发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代表同等权利,股票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均将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三) 财务标准 根据 5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重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1、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 7,650.57 万元,不少于 1 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2、 最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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