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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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Absen Optoelectronic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下雪工业园一号 2 栋 1 至 5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说明书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号)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业板公司具有业绩
2、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创业板风险提示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重要重要声明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
3、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
4、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66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547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419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419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
5、发行价格: 18.43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7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863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7月23日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并对下述重大事项予以特别关注。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31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966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6、即老股转让)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1,547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19 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 12 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419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7,863 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7、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
8、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大艾投资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富海投资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9、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通过大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海涛、赵凯、鲍凯、张文磊、陈玲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
10、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通过大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监事陈志峰、曹同生、李松涛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11、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通过大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云(任永红胞妹之配偶)承诺:本人在公司股东任永红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12、,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任永红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
13、、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
14、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在本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
1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16、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
17、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增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80%。 (4)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18、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6)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
19、购,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 ,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
20、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董事薪酬(津贴) 、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9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议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控股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公司延期向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
21、 ,直至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预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22、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 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百分之五十的薪
23、酬(津贴) ,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决议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0 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的董事薪酬(津贴) 、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控股股东承诺: 本人在本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24、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应义务,则由本人履行该义务。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25、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同意公司延期向本人支付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 ,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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