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新中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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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新中港浙江新中港热电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zhonggang Thermal Power Co., Ltd. ) (住所:住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招股说明书 (封卷封卷稿)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座第 22-25 层层)1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2、量为 8,009.0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00%。 本次发行中本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6.07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6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40,045.1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3、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
4、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和谢六英承诺: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和谢六英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2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6、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资控股有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
7、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越、翁郑龙、张世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越、翁郑龙、张世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8、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浙军承诺: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
9、浙军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21 年 6 月 24 日 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10、、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
11、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前,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 32,036.08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8,009.0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45.10 万股。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
12、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3、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2、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丁玲莉、谢亮、丁玲君5 和谢六英和谢六英承诺承诺 “一、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14、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15、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3、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16、已发行的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越越、翁郑龙、张世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翁郑龙、张世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17、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6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8、” 5、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浙军承诺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浙军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
19、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以下预案执行: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 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7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 项
20、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符
21、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
22、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8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3、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后,
24、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9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
25、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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