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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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华北路(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股票 招股招股说明说明书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5 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持有的股份。
2、(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每股人民币 8.49 元 (五)发行日期: 2016 年 8 月 4 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A 股发行后总股本: 2,298,591,900 股 (八)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贵州神奇投资、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汇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工业投资 (
3、集团) 有限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 在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中,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股,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贵阳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述股份。 本行1,084名持股超过5万股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本行股票
4、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15%,五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 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持
5、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数的50%。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份的4名新增法人股东承诺:自其作为贵阳银行的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6、间接持有的贵阳银行的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赠与)受让本行股份的且股东名册变更日期在2012年5月30日后的27名新增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登记在贵阳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8 月 3 日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发行人发行人声明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
7、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8、,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项提示: 一、本行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若本行在 2016 年度内完成公开发行股票,
9、则 2015 年利润分配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 2016 年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通过了关于延长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延长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延长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 通过了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贵阳银行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公
10、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议案及于 2014 年 10月 10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行在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本行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11、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3)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1)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12、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本行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13、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本行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14、交董事会审议。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8 序进行监督。本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拟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15、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16、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6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7、,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贵州神奇投资、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汇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18、(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 在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中,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1,000 万股,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贵阳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行持股超过 5 万股的 1,08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 15%,
19、五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 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 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
20、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0 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1、;本行上市后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份的 4 名新增法人股东(贵州南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劲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贵州金
22、华融泰商贸有限公司、 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自其作为贵阳银行的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阳银行的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赠与)受让本行股份的且股东名册变更日期在 2012 年 5 月 30日后的 27 名新增自然人股东(王志玄、江萍、江玲、刘玉华、兰序江、韦权芸、刘运宇、卢跃武、罗常礼、罗常智、罗常敏、陈婷婷、杨海莲、罗和平、吴英、张皓月、杨春娥、刘顺平、周汝珍、王正纲、代红、陈添贵、颜家智、李建国、张旭、齐淑芳、邓莹)承诺自其所持贵
23、阳银行股份登记在贵阳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贵阳市国资公司等 50 家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社保基金会将承继上述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持股 5%以上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1 包括贵阳市国资公司、 贵州产业投
24、资公司、 遵义市国资公司。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持股 5%以上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 1%,但不超过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2%。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5、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持股 5%以上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持股 5%以上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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