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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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1 北京北京万贝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二零一四年四年五五月月 3-3-2-2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6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6 三、 有关声明事项 . 9 正 文 . 10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第二节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第三节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第四节 公司的设立 . 21 第五节 公司的
2、独立性 . 25 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8 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6 第八节 公司的业务 . 50 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8 第十节 公司的主要财产 . 70 第十一节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79 第十二节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8 第十三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1 第十四节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9 第十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1 第十六节 公司的税务 . 108 第十七节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7 第十八节 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9
3、第十九节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 122 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2 第二十一节 反馈意见答复 . 123 第二十二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情况 . 238 第二十三节 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41 第二十四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42 3-3-2-3 释释 义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简称的涵义如下: 发行人或公司、凯发电气 指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凯发有限 指公司的前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凯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于 2008 年 1 月共同发起设立公
4、司的股东,包括二十四名自然人 天津东凯 指天津东方凯发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南凯 指北京南凯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瑞凯 指北京瑞凯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天津保富 指天津保富电气有限公司,公司的合营公司 广发信德 指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29%的股份 东方电子 指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东凯的第二大股东 中铁电气化院 指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本所 指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公司
5、法律顾问 广发证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兴华 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报告期 指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61号) 第 12 号编报规则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章程指引 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
6、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国家商标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政府 指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工商局 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章程 指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章程 审计报告 指北京兴华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4京会兴审字第 05010004 号) 3-3-2-4
7、内控报告 指北京兴华出具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4京会兴专字第 05010003 号) 招股说明书 指公司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元或人民币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3-3-2-5 北京北京万贝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律师工作报告告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作为凯发电气聘请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
8、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6 引引 言言 一、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2014 年,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本所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事务、房地产与工程建设、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银行及国际金融、收购和兼并、资产证券化与结构性融资、科技及知识产权、能源及基础设施、电信、传媒及娱乐、海商、运输及物流、仲裁和诉讼等。 本所执业证号为 21101201410069379,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
9、路乙 18号院 5 号楼 16 层 1811,邮政编码为 100040。 (二)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经办律师为杨延超律师和邓懿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1. 杨延超律师 (1.)主要经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自 2002 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业务和知识产权业务,具体包括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资产收购及重组和知识产权交易等业务。 (2)联系方式:电话:01057754808,传真:01068638372,电子邮箱: 2. 邓懿律师 (1.)主要经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 2002 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执业领域包括证券业务和知识产权业务,具
10、体包括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建设工程合同等业务。 (2)联系方式:电话:01057754808,传真:01068638372,电子邮箱: 二、二、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的工作过程 (一)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3-3-2-7 准备工作。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的主要事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
11、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等。本所律师还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二)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
12、的工作过程如下: 1、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本所在初步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就其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公司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本所文件清单所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本所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起
13、人和股东,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及合营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股3-3-2-8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本所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提供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14、;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2、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采取了当面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实。 (1) 实地走访和访谈 本所有关工作人员查验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实地走访了公司的生产、 经营部门;走访了公司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公司本次发行各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问题向公司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备忘录。 (2) 查档、查询和询问 本所
15、向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适当且必要的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的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税务、环保、海关、外汇管理、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及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 均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1)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地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北京兴华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本所还多次启动内部业务讨论会议的程序,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3-
16、3-2-9 据以得出结论意见。 4、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总体计算,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时间(包括现场工作及场外制作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 累计约为 150个小时。 三、三、 有关声明事项有关声明事项 (一)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要求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 本所认为,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本所已经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已经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 (三) 本所认为,作为
17、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3-2-10 正正 文文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 (一)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一年的议案 ; 3.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
18、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4.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 6.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二)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1.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一年的议案 ; 3.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4.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
19、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 (三)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10 日, 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四)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3-2-11 2012 年 11 月 2 日, 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五)第二届第十七次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20、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 关于调整的议案 、 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 关于修订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并相应修改的议案 、关于修改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 年 1 月 21 日, 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1.修订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 3. 调整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
21、资项目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6. 修改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的议案 。 (七)第二届第十九次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 关于修改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召3-3-2-12 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22、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1.修订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7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包括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700 万股,具体发行数量根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资金总额与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总额及发行价格最终确定;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与本次发行费用之和, 公司全体股东则按照持股比例将其
23、持有的已满 36个月的股份进行公开发售,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额不超过 1263.57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可参与网下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条件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最终依法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定价方式:根据询价结果,结合发行时境内资本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和
24、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及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用、审计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发行时间: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之日起 12 个月内自主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3-3-2-13 上市时间。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2.修改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议案 ;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
25、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 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登记备案号 总投资额 投入募集 资金额 1 铁路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升级产业化项目 津高新区经发审【2011】89 号 6,020.00 6,020.00 2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产业化项目 津高新区经发审【2011】90 号 7,472.00 7,472.00 3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防系统产业化项目 津高新区经发审【2011】88 号 4,518.00 4,518.0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津高新区经发审【2011】87 号 4,043.00 4,043.00 5 偿还银行借款 - 11,800.00 11,800.00 6 向子公司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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