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家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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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的律律 师师 工工 作作 报报 告告康达股发字康达股发字2011010201101020110102011010 号号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天津TIANJING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2、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电话/TEL:(8610)85262828传真/FAX: (8610)85262826网址/WEBSITE:http:/5-2-1目目录录释释义义.2 2 2 2引引言言.5 5 5 5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5 5 5 5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6 6 6 6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9 9 9 9正正文文.11111111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11
3、111111二、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15151515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161616四、发行人的设立四、发行人的设立.23232323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6262626六、发起人和股东六、发起人和股东.31313131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7373737八、发行人的业务八、发行人的业务.45454545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7474747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1616161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80808080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3838383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484848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85858585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7878787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贴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贴.9292929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3939393十八
5、、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4949494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96969696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7979797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97979797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97979797二十三、结论二十三、结论.999999995-2-2释释义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公司、德尔家居指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6、管理委员会司法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首发指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国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永中和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指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章程指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首发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3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7、会令第 41 号)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编报规则 12 号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5-2-3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康达股发字2011009 号)律师工作报告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1 010号)审计报告指信永中和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出具的
8、 审计报告 (XYZH/2010A9044)内控鉴证报告指信永中和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10A9044-1)招股说明书指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德尔地板指发行人前身德尔国际地板有限公司赫斯木业指苏州赫斯国际木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德尔地板设立时的名称德尔集团指德尔集团有限公司德尔投资指德尔集团前身德尔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德尔投资指苏州市德尔投资有限公司, 德尔集团前身德尔投资设立时的名称德尔服务指苏州德尔地板服务有限公司赫斯实木指德尔服务前身苏州赫斯实木地板有限公司辽宁德尔地板指辽宁德尔地板有限公司辽宁德
9、尔新材料指辽宁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德尔地板指四川德尔地板有限公司四川德尔新材料指四川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中行吴江支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苏州装饰指德尔集团苏州装饰有限公司5-2-4苏州地板指苏州装饰前身德尔集团苏州地板有限公司德博科技指苏州德博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苏州物流指德尔集团苏州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广告指德尔集团苏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曼哈顿酒店指苏州曼哈顿酒店有限公司博世地产指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托马斯地板指吴江市托马斯地板厂元指人民币元5-2-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关于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
1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11010 号致: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致: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公司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 、 公司法 、 首发管理办法 、 编报规则 12 号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引言言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一)本所简介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11、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院内。本所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西安、杭州、南京、海口、沈阳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5-2-6(二)签字律师简介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本所江华、 栗皓和王华鹏律师, 三位律师自执业以来均无任何违法、 违规记录。江华, 本所合伙人律师, 1993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中国首批证券律师,曾担任东方日升等 60 余家上
12、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及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法律顾问。栗皓,本所合伙人律师,1994 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9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晋西车轴等十余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及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法律顾问。王华鹏,本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2002 年以来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曾负责和参与多家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债券发行等业务。(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电话:010-85262828传真:010-85262826E-mail:二、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
13、作报告的制作过程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首发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5-2-7(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本所律师在对本次首发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下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充: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 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2、对
14、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3、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判断。4、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况制作了笔录。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了查验。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
15、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 并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9、根据本次首发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登记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10、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5-2-8(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首发工作中,依法对公司设立过程、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首发的授权情况、实质条件、募集资
16、金运用计划等问题及招股说明书的风险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本所律师自 2007 年 10 月开始介入公司首发准备工作, 迄今累计工作时间超过 1860 小时。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1、参与制定公司首发方案,其中包括资产与业务的重组、外资转内资的方案制定,参加了历次首发中介机构协调会,与本次首发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审计机构信永中和等中介机构就首发准备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2、对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进行建议或指导,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
17、度。3、列席了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4、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工作的要求提出了详细的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审核了与首发有关的文件。随后,本所律师又先后向公司提交了多份补充文件清单,全面搜集了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核查问题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5、调取、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方等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6、进驻发行人办公经营场所,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公司人员和经营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7、采取面谈、电话、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经营、研发等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对认为必要的问题获得了公司、股东、董事及相关人员的解释性说明、声明与承诺。
18、5-2-98、就公司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有关执法机关的意见,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9、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10、对与首发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对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首发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9、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20、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 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2-10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律师工作报告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
21、,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首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或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5-2-11正正文文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
22、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1、发行人董事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2011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等相关议案作出决议,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2、发行人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2011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了如下内容:会议时间:2011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00会议地点
23、:公司会议室会议拟审议以下议案:(1)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5)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以土地、房产提供担保的议案(6)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7)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8)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9)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2-12(10)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11)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12)关于制定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1
24、3)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4)关于制定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的议案(15)关于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3、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公司发行上市的决议2011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于 2011 年 2 月 26 日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2,000 万股,占发行人
25、股份总数的 100,大会审议通过了与首发有关的议案。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如下决议:1、关于发行的方案(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3)发行数量:4000 万股(4)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5-2-13(6)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7)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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