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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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零年二月 二零一零年二月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2 目录 释 义释 义 . 3 引 言引 言 . 8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 8 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过程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过程 . 9 (正 文)(正 文) . 13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第二
2、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18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0 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 . 28 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 . 32 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36 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1 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 . 53 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7 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8 第十一节 发行人
3、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7 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1 第十三节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节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3 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4 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1 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 . 117 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4、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0 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2 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24 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5 第二十一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第二十一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5 第二十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5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3 释 义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1 发行人
5、、 汤臣倍健、公司 指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A 股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 股票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 本次发行上市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流通 6 招股说明书 指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7 本所 指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8 本所律师 指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9 广发证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正中珠江 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海狮龙 指发行人的前身珠海海狮龙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13 奈梵斯 广州奈梵斯
6、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14 广州佰健 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5 珠海友邦 珠海友邦制药有限公司 16 FIRST HEALTH FIRST HEALTH (GROU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417 BY-HEALTH BY-HEALTH HEALTHPRO,CORP 18 广州卡培 广州卡培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广州佰士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9 广州欧果 广州欧果化妆品有限公司 20 戴沃施凯 广州戴沃施凯健康产品商业有限公司 21 珠海佰盛 佰盛生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7、(后改名为:珠海佰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2 广东证监局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3 国家商标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5 省药监局 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 省质监局 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7 珠海市工商局 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8 广州市工商局 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9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30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31 管理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32 章程指引 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 33 上市规则
8、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4 规范运作指引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535 编报规则第12 号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 36 75 号文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5 号) 37 10 号文 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 年第10 号) 38 公司章程 指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39 章
9、程 (草案) 指发行人首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使用的章程。 40 审计报告 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18 日出具的编号为广会所审字2010第 08000920088号的审计报告 41 内控报告 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18 日出具的编号为广会所专字2010第 08000920098号的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2 ISO9001 ISO9001 是 ISO9000 族标准所包括的一组质量管理体系核心标准之一。 ISO9000 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在 1994 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由 ISO/TC1
10、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ISO9001 用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43 ISO22000 ISO22000 于 2005 年 9 月 1 日正式发布,这是一个新的国际标准,ISO22000 采用了 ISO9000 标准体系结构,旨在保证全球的安全食品供应。 ISO22000 作为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组织应确定各种产品和(或)过程种类的使用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6者和消费者,并应考虑消费群体中的易感人群,应识别非预期但可能出现和产品不正确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11、44 HACCP 认证 是英文“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的首字母缩写,是一个为国际认可的、保证食品免受生物性、化学性及物理性危害的食品安全控制及预防体系。 45 近三年 指 2007 年、2008 年及 2009 年全年 46 近二年 指 2008 年及 2009 年全年 47 子公司 指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发行人下属各级控股及全资子公司 48 元 除特别指明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7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12、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致: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发行人与本所订立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的约定, 本所指派陈默律师、卢旺盛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股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 、 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
13、师工作报告 3328 引 言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一)本所前身为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 于 1998 年 5 月 15 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1999 年 7 月 26 日,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核准更名为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工作人员 120 余人,已发展成为一家较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酒店管理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国际商事法律事务、 民事法律事务、 刑事法律事务、 行政法律事务等。2000 年 9 月 20 日,本所被司
14、法部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注册地址为广州市体育西路 123 号新创举大厦 16 楼,邮政编码为 510620。 本次签名律师及其主要证券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和联系方式如下: (一)陈默律师 陈默律师自 1990 年起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取得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现为本所合伙人。 陈默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参与了下列证券法律业务: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广东梅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15、行股票并上市;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9并上市;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整体上市;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上市;茂化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宜宾五粮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等。 陈默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20-38219668,传真:020-38219766,电子信箱:。 2.卢旺盛律师 卢旺盛律师自 2000 年起在本所从业,自 2001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卢旺盛律师主
16、办或参与了下列证券法律业务: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股权分置改革;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置改革;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上市;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整体上市;广州海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整体上市;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广州科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广州怡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等。 卢旺盛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20-38219668,传真:020-38219766,电子信箱:。 二、法律
17、意见书制作的过程 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过程 (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准备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 、 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的主要事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18、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0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等。 本所律师还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二)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整个过程中,截止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历了以下阶段: 1.接受发行人委托参加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发行人因
19、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聘请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为此,本所律师负责为发行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确定参加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准备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 (1)自 2009 年 7 月开始,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召集的历次准备申报工作协调会,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经办人员,正中珠江经办会计师等人,对发行人申报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作了全面论证, 与会各方均认为发行人申报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可以着手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2
20、009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本所律师就本项目有关法律事宜,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广发证券投行部经办人员,正中珠江经办会计师交换了意见。 与会人员还就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可能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3.向发行人收集资料及调查核实阶段 (1)2009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 月 30 日为收集资料及调查核实阶段,本所律师进驻发行人现场, 协助发行人收集提供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所需的全部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查验证的全部
21、事实,制作资料清单并提交发行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2)本所律师根据资料收集的进展情况,在对资料的收集及时进行总结和补充的同时,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发行人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3)本所律师自进驻发行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后,陆续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权利证书等进行审查、核对。在审查过程中,本所律师还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的生产基地,对发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了抽样验证,并对发行人在财务、 税收、 环保、 产品质量、 借款担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审查要求和备忘通知,发行人按照上述通知提供了补充资料和说明。 (4)本所律师参与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的讨论, 审慎审阅了 招股说
22、明书 ,并对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所附的文件资料复印件进行了见证。 (5)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如政府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本所律师主要采信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上述证明文件已予确认的重要事项,本所律师未作进一步核查验证。 (6)本所律师走访了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听取了他们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4.制作法律文件阶段 (1)在担任本次专项法律顾问的过程中,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拟订了章
23、程(草案) 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书。 (2) 2009 年 12 月 18 日,在上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完成本工作报告的拟订稿并提交发行人和广发证券审查。 (3)2010 年 1 月 15 日,本所律师经与发行人核对,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工作报告所涉及的若干事项进一步核实后, 向发行人和广发证券提交本工作报告的第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2一次修订稿,供发行人及广发证券审核。 (4)2010 年 1 月 31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广发证券提交了本工作报告第二次修订稿,供发行人及广发证券审核。 (5)根据上述调查核实工作及发
24、行人、广发证券的核对意见,本所律师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的核查工作,对本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进行修订。2010 年 2月 2 日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本工作报告的定稿工作,同日出具予发行人。至此,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时间跨度约为 8个月。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33213(正 文) (正 文)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议案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议案 (一)2010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发行人会议室召开。本次
25、会议应到董事 5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5 名(其中 2 名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等议案。 (二)该次董事会一致通过了以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5.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 ; 7. 公司上市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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