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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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126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2、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3,000 万股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7.14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3 月 12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九)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3 月 11 日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发
3、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4、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股
5、东关于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公司股东冯鑫、融辉似锦、瑞丰利永以及众翔宏泰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一)公司股东冯鑫、融辉似锦、瑞丰利永以及众翔宏泰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
6、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
7、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4 取的薪酬或分红减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6. 如未来相
8、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公司股东和谐成长、青岛金石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二)公司股东和谐成长、青岛金石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前述第 1 项锁定期满后,如因本企业原因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第 1 项锁定期满 24 个月内,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并努力使每次减持价
9、格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第 1 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时提前披露相关信息之规定提前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数量及上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披露信息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 如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
10、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公司股东天津伍通、华为投资、华控成长、丽泰恒丰、杭州沧浪、苏州(三)公司股东天津伍通、华为投资、华控成长、丽泰恒丰、杭州沧浪、苏州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5 国润、江阴海澜、信诺南海、杨立东、方唯、唐献、蔡文胜、江伟强、林章利、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曹浩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国润、江阴海澜、信诺南海、杨立东、方唯、唐献、蔡文胜、江伟强、林章利、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曹浩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11、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公司/企业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3.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
12、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四)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冯鑫、韦婵媛、曲静渊、崔天龙、王刚、李永强、吕宁、赵军、李媛萍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四)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冯鑫、韦婵媛、曲静渊、崔天龙、王刚、李永强、吕宁、赵军、李媛萍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一并转让的发行人股票外(如适用),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
13、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6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14、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5.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 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自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第
15、 1 项、第 2 项(如适用)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7.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16、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本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7 (一)发行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一)发行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 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
17、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2.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
18、、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启动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现金余额(不含募集资金)的 2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2%。 4.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
19、,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5.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 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本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8 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份方案执行。 6.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20、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7.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
21、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2)发行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以下统称“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2. 本人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满足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稳定股价方案。 3. 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的价格不
22、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但如果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9 实施(以下简称“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自收到本人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启
23、动稳定股价方案。 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 自前次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发行人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及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 50%, 每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
24、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5. 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控股股东冯鑫及独立董事外)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控股股东冯鑫及独立董事外)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25、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以下简称“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购买股份的方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 2.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0 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10%,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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