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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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二一九年十一月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不
2、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3、、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
4、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5、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的,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6、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赵锐、戴恒荣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朱爽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7、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姜任健、刘凡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
8、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
9、司股份。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U QING(朱庆)、谢永元、李兴斌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10、,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11、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监事朱弢、许全瑞承诺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12、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 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蒋海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及贾良文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
13、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池州南鑫、广发信德、珠海康远、志道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
14、生变化的,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
15、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ZHU QING(朱庆)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
16、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
17、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广发信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公司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
18、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 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池州南鑫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
19、及本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伙企业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合伙企业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20、整) ,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合伙企业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预案启动条件、有效期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21、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启动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2、有效期: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9 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
22、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23、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0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
24、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前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25、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全体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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