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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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 9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保荐人/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2,9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12.02元/
2、股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11 月 28 日 预计上市的证预计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7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其
3、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
4、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现任及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云义、曾建伟、陈相侠、刘昕、孙千才、戴美琼、顾金明、吴伟平、白黎年、李青山、李绪民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
5、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公司现任及曾任监事张志强、柏福庆、杨伟、郭庆国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6、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公司股东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向伦富、冯志萍、骆红瑛、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
7、赵宏、姜以锦、蔡宜东、朱新珍、孙兰、冯建建、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李君兰、张莉、王若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徐霞、张华桥、赵利军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股东豪石九鼎、国联昆吾九鼎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
8、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
9、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一、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
10、)(一)关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陈平贵承诺承诺 陈平贵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陈平贵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11、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陈平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在减持公司股份时,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陈平贵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12、致陈平贵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其作出的上述承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2、公司控股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发行人持股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上股东、董事董事吴云义吴
13、云义、曾建伟曾建伟承诺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14、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4、发行人、发行人现任和曾任现任和曾任董事、
15、高级管理人员陈相侠、刘昕、孙千才、戴美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相侠、刘昕、孙千才、戴美琼、顾金明、顾金明、吴伟平、吴伟平、白黎年、白黎年、李青山李青山、李绪民李绪民承诺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
16、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
17、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5、发行人、发行人现任和曾任现任和曾任监事监事张志强张志强、柏福庆、柏福庆、杨伟杨伟、郭庆国郭庆国承诺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 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18、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及、发行人及其其控股股东陈平贵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控股股东陈平贵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
19、让的原限售股份。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 若存在上述情形, 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2、发行人、发行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
20、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 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三)相关人相关人员员未履行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
21、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贝肯能源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贝肯能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贝肯能源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贝肯能源股东大会审议; (4)贝肯能源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贝肯能源, 因此给贝肯能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贝肯能源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
22、配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 2015 年度股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9 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开发行股票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三、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 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23、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24、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
25、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0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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