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晨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之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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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5A1 邮编:100004 5A1, Hanwei Plaza, No.7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04, P.R.China 电话(TEL): (010)52019988 传真(FAX): (010)65610548, 65612322 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之律师工作报告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之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中国 北京北
2、京 二二 0 一一 0 年六月年六月3322目目 录录 释释 义义 .4 引引 言言.9 正正 文文.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9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1 六、发行人之发起人和股东六、发行人之发起人和股东.3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9 八、发行人的业务八、发行人的业务 .50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九
3、、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5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十七、发行人
4、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122 3323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27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8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31 二十一、关于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报送文件的法律风险的评价二十一、关于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报送文件的法律风险的评价.131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32 3324释释 义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美晨科技、公司、发行人 指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晨有限 指
5、山东美晨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公司名称 本所、浩天律师 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及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经办并签字律师 富美房地产 指山东富美房地产有限公司 富美投资 指山东富美投资有限公司 华峰集团 指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塔西尔 指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中沃 指西安中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重橡 指山东重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6、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之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美3325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投证券 指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磊会计师 指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A 股、人民币普通股 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修订)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 年修订)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自2
7、00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规则 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自 2009 年 7月 1 日起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且经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及 2010年第一季度 3326 3327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致:山东美晨
8、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 )对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的委托,本所指派注册律师穆铁虎、张玉凯(以下简称“浩天律师”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法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现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此,浩天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浩天律师仅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9、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 ,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向浩天律师提供及协助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项目有关的陈述说明、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印章、签字是真实的,所有的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33283、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浩天律师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机构场所及业务经营情况,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作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查了发行人提
10、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或文件复印件,访谈并听取了发行人相关主管人员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说明。对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浩天律师已在核对原件后,以律师应有的职业谨慎,结合相关材料对其真实性进行鉴证,经鉴证确信其真实性后,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4、对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的其他的独立证据材料,浩天律师将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发出具的文件,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和确认。 5、浩天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中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发行人之公
11、司章程的规定。 6、浩天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7、浩天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浩天律师同意发行人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及/或审批机构的审核要求使用或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在使用或引用时,不得因使用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浩天律师承诺,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
12、任何目的。 3329 据此,浩天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引引 言言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一)本所简介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 2007 年 2 月由原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与原北京市李文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执业许可证号为:010007101225。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南京设有分所,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企业并购、金融与银行、诉讼和仲裁、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谈判、拟定并修改合同、仲裁、诉讼、涉外法律事务代理等法律业
13、务领域。 (二)签名律师简介(二)签名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签名律师为穆铁虎律师和张玉凯律师, 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1、穆铁虎、穆铁虎 律师律师 穆铁虎律师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律师。 主要从事公司、33210证券等法律业务。 穆铁虎律师 1990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4 年通过中国律师资格考试。1995 年从事律师工作,1996 年曾获得过中国证监会及司法部联合授予的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目前执业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曾参与多家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14、号汉威大厦东区 5A1 邮编:100004 电话:(010) 5201 9988 传真:(010) 6561 2322 电子邮箱:,或 2、张玉凯、张玉凯 律师律师 张玉凯律师现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及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 张玉凯律师 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获知识产权法学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自 2000 年在本所执业。曾参与多家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东区 5A1 邮编:100004 电话: (010)5201 9988 传真:
15、 (010)6561 2322 电子邮箱: 33211二、 浩天律师制作本次发行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二、 浩天律师制作本次发行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中的主要工作范围(一)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中的主要工作范围 为审核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并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在此次工作中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范围及义务如下: 1、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查; 2、审查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原始文件并进行律师鉴证; 3、审核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报告文件及相关
16、文件资料等法律文件; 4、协助发行人按照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 5、与会计师、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就发行人之法律问题进行磋商,并依法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6、依法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7、办理其他相关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工作过程(二)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制作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 1、了解发行人的法律背景 在接受发行人正式委托后, 浩天律师即向发行人提交了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文33212件清单及数份补充清单,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机构场所及业务经营情况,专项访谈并听取了发行人主管人员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说明。浩天律师收集、查阅了发
17、行人大量文件资料,对发行人的法律背景、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了全面考查和了解。 2、查验、审阅发行人之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 为全面查验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浩天律师组成现场工作组,在发行人之现场,对发行人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和查验,并将较重大的合同、重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建立健全工作底稿,以便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3、参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 浩天律师多次参加发行人召集召开的中介机构协调会, 和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协助发行人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方案,审阅、验证申请报告及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并就相关申请文件依法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4、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18、意见书 基于对相关事实的调查、核实和了解,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浩天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评价, 并据此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浩天律师累计工作时间约 90 个工作日。 正正 文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321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的陈述说明,经审查,浩天律师确认: (一)(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0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之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了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19、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处置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等议案。 1、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1 元人民币; (3)发行股数:1,430 万股; (4)发行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的证券市场状况、询价结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5)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
20、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33214(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自发行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根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处置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共同享有。 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聘请与本次发
21、行相关的中介机构; (2)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方式等事宜; (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签署、报送及修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各项申报文件; (4)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及市场情况, 在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投资总额、调减投资项目、调整投资的具体计划等); (5)根据需要在股票正式发行以前确定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 (6)在
22、本次发行完成以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股份锁定等事宜; 33215(7)根据本次发行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在本次发行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本次发行方案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9)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 24,016 万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
23、于发行人之新增橡胶减振系列产品项目、新增橡胶流体管路产品项目、新建技术中心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综上,经核查,浩天律师认为: 1、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和范围均合法有效。 3、发行人之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以下核准: 1)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本次发行的核准;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同意核准。 33216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之主管人员的
24、陈述说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经核查,浩天律师确认: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由山东美晨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美晨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现合法持有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核(换)发的且已通过 2009 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70782228016834) ;同时,发行人现持有山东省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证号:鲁税潍字 370782768718095 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5、 (代码编号:76871809-5 号) 。据此,浩天律师确认如下相关事实: 公司住所: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磊; 注册资本:4,27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4,27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减震橡胶制品、胶管制品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塑料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部件及相关技术(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须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33217基于上述,浩天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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