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禾实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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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 邮编:邮编:230041 传真:传真:0551-5608051 电话:电话:0551-5609015 5609615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承义证字2010第 92-2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金禾
2、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股份”、 “发行人”、 “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的 聘请律师协议 ,本所指派鲍金桥、汪心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金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 本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3、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引言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系经安徽省司法厅皖司复2000050 号文批准,于 2000 年 12 月 28 日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 2004年 7 月 26 日,经上海市司法局2004005 号文批准,本所在上海设立了分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969 号 2107 室。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3主要包括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并
4、购重组、金融与银行、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诉讼和仲裁等多个法律服务领域。 (二)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1、鲍金桥 1981 年 9 月至 1988 年 6 月在安徽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88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理论研究工作,1993 年 3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 年 1 月至今,在本所执业,为本所合伙人,1993 年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通讯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邮政编码为 230041,联系电话为0551-5609215、0-13
5、805691239。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担任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红星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底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6、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4市公司的 IPO、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律师或主承销商律师。 2、汪心慧 汪心慧律师 1995 年 7 月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研究生学历
7、;1995 年 9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执教,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 年 1 月至今在本所执业,现为本所证券部专职律师。通讯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首座十五层,邮政编码为 230041,联系电话为 0551-5609215、0-13956016050。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担任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股票发行上市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公募
8、增发 A 股、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担任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顾问以及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股权分置改革、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和债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南京高精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天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及上市辅导工作。 二、律师的工作过程二、律师的工作过程 根据金禾股份与本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协议,本律师受聘为其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2006 年 5 月-2006 年 12 月,本律师为皖东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改制提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5供专项法律服务。在对有限公司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了由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基本方案, 对股份公司设立的操作步骤给予了具体的法律意见; 起草了 发起人协议 、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见证创立大会的议程、表决及决议的形成
10、,并帮助公司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2、金禾股份设立后,本律师直接参与了金禾股份的上市辅导工作,为金禾股份起草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列席了金禾股份部分股东大会;与金禾股份、券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共同拟定了金禾股份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计划和安排,多次参与金禾股份及券商召开的协调会,提出律师工作意见和方案。本律师对金禾股份办公场所、经营场所、规划发展区等进行了实地查看,走访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并复制金禾股份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本律师向金禾股份提供了尽职调查材料清单,要求金禾股份提供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及记录、公司章程、经营资质、主要财产权
11、证、重要合同、税收、环保、产品质量等有关文件。本律师在收到金禾股份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后,对该文件材料进行了查验,验证无误后,复制了全套文件材料。 3、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15 日,本律师先后多次进驻金禾股份现场,指导发行人完成引进战略投资者、股份公司增资等工作;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辅导发行人进行规范运作,并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上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本律师基于对金禾股份相关事宜的查验、核对、考察、询问情况,并在
12、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全文及摘要基础上,出具了承义证字2010第 92-1 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与保荐人及其它各中介机构共同制作了金禾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全套申报材料。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6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正文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2010 年 7 月 30 日,金禾股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就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所涉事项形成了决议。2010 年 8 月 18 日,金禾股份召开了 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13、的议案,公司拟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本次发行数额为不超过 3,350 万股(具体发行数额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证券市场具体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的证券公司(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5)本次发行不向原有股东配售; (6)本次发行完毕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本决议的有效期为 2 年,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14、起计算。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事宜如下: (1)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询价区间、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2)签署与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3)根据本次募集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金额作适当调整;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7(4)本次股票发行后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注册资
15、本及所涉其它事项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5)本次股票发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6)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 2 年,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3、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拟投资建设项目为: (1)年产 20 万吨硝酸铵钙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为 37,507.3 万元; (2)年产 5,000 吨安赛蜜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 28,360 万元; (3)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 5,771.7 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 71,639 万元,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
16、,募集资金到位前,如果上述项目由公司适当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抵补募集资金到位前用于该项目的自有资金或偿还该项目的银行贷款。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完全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间接融资或自有资金方式予以补齐。 4、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决定将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修订案)的议案。 (二)发行人 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东大会召
17、集、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8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其股票上市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006 年 12 月 2 日,皖东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 11 月更名为安徽金瑞化
18、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以金瑞投资作为主发起人,以与化工产品生产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联合来安县长安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混凝土”)、安徽省定远县大江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医疗”)发起设立金禾股份。 2、2006 年 12 月 25 日,金禾股份在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411002302152),住所为来安县城东大街 127 号,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迎春,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公司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三聚
19、氰胺、二辛酯、甲缩醛、氧化镁的生产、销售,化肥生产(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必要的确认、评估、验资及备案等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金禾股份的设立”)。 (二)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现持有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11002302152 的企业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9法人营业执照,持有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79643317-7),住所:来安县城东大街 127 号,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20、法定代表人:杨迎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香精、危险化学品有机类、液体无水氨、工业甲醇、工业硝酸、甲醛、浓硫酸、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生产、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除外)。一般经营项目:三聚氰胺、季戊四醇、甲酸钠、尿素、碳酸氢铵的生产、销售(涉及专项审批的除外);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记载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系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
21、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3、根据本律师对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的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三)发行人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金禾股份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本律师认为,金禾股份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金禾股份本次发行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2、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律师对金禾股份本次发行及上市依法应当满足的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经核查,金禾股份在主体资格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律师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101、金禾股份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金禾股份系由金瑞投资作为主发起人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距今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 3、根据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普验字2006第 0785 号验资报告、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出具的会验字2010392
23、0 号验资报告,金禾股份设立及增资时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金禾股份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金禾股份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和基础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食品添加剂(包括甲基麦芽酚、乙基麦芽酚和安赛蜜),化肥和其他基础化工产品(主要包括液氨、碳酸氢铵、三聚氰胺、甲醛、硝酸、硫酸、新戊二醇等),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本律师认为:金禾股份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根据金禾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律师核查,金禾股份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
24、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金禾股份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均为基础化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会审字2010400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审计报告”),上述主营业务为金禾股份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2)金禾股份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金禾股份的控股股东为金瑞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杨迎春。金禾股份设立至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6、金禾股份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金禾股份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经核查,金禾股份在独立性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律师文
25、件 律师工作报告 5-2-111、金禾股份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金禾股份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金禾股份资产完整。 金禾股份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金禾股份的人员独立。 金禾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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