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思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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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1 关于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3-3-2-2 目 录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部分 引言.6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6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
2、作过程 .7 第二部分 正文.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发起人和股东 .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4 八、发行人的业务 .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6 十六、发行人的税
3、务 .4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4 3-3-2-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5 二十二、结论 .55 3-3-2-4 释 义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中瑞思创/发行人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思创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前身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思创安防 杭州思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74.285%的股权 迪合电子 杭州迪合电子有限
4、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思越科技 杭州思越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博泰投资 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思创物流 杭州中瑞思创物流有限公司 思特利塑胶 杭州思特利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元 人民币元 公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公司章程 现行的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
5、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经发行人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杭州3-3-2-5 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次发行上市 公司本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东方 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天健东方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浙天会审(2009)3556 号”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健东方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浙天会审(2009)3553 号” 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税务报告 天健东方为本次
6、发行上市出具的“浙天会审(2009)3557 号” 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3-3-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TCYJS2009H141 号 致: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等
7、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6 年 4 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 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571- 8790 1110(总机),传真:0571-8790 2008。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目前有专职律师 100 余名。200
8、0 年本所获得司法部授予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2005 年 6 月,本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经办律师简介 傅羽韬 律师 3-3-2-7 傅羽韬律师于 1997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羽韬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法律服务,具有多年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历,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王鑫睿 律师 王鑫睿律师于 2001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鑫睿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具有多年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历,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
9、工作过程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实质条件、设立、独立性、业务、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税
10、务、环境保护、诉讼、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还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自 2008 年 5 月始。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我们也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
11、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或依据。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3-3-2-8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取得的
12、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本报告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出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13、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3-2-9 第二部分 正文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1.1 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人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14、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发行数量不超过 1700 万股,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21.2 发行人的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具体包括: (1) 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 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定价、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发行上市地等; (3) 审阅、修订及
15、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5)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 (草案) ; (6) 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 聘任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8) 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1.3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召开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3-2-10 3股东大
16、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以下核准: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核准;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后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2.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发行人是在原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11 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注册号为3301020000289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由法人股东博泰投资和路楠、俞国骅等 8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
17、 现有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 “服务: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的开发;制造: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0 月 30 日) ;批发、零售: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2.22.2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已通过历次工商年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营业的情形。 2.32.3 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在合法存
18、续期间,依照其公司章程及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业务范围依法经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与其法定行为能力相一致。 2.42.4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限制性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3-3-2-11 款或规定。 2.52.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19、、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3.1.13.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 3.1.23.1.2 根据天健东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6、2007、2008 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1.33.1.3 根据天健东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1.43.1.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20、 5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3.1.53.1.5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A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2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3.2.13.2.1 发行人前身是 2003 年 11 月 20 日成立的思创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3 月 11 日由该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并通过历次工商年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2.23.2.2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7 年度、200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1、的净利润分别为 28,895,235.95 元和 40,599,529.16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3-3-2-12 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3.2.33.2.3 根据审计报告 ,截止 2009 年 6 月 30 日(最近一期末) ,发行人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99,836,407.60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2.43.2.4 截止 200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5000 万元,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7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3.2.53.2.5 根据天健东方
22、于 2009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浙天会验(2009)11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原有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2.63.2.6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电子商品防盗系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3.2.73.2.7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
23、2.83.2.8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
24、的投资收益; 3-3-2-13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2.93.2.9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天健东方出具的税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其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3.2.103.2.10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2.113.2.11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25、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2.123.2.12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2.133.2.13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2.143.2.1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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