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锦集五篇(个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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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锦集五篇(个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锦集五篇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房屋买卖合同 篇1(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全部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
2、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假如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状况下一般是无效的。(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假如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意过户手续,而不留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刚好入住的或运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许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很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4)土地状况是否清楚二手房中买受人应留意土地的运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运用,政府可无偿收回,
3、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留意土地的运用年限,假如一个房屋的土地运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运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当按同地段土地运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旁边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状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具体状况。(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肯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全部权范围上有肯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开买
4、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运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假如没有留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扰单位的合法权益。(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自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全部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担当。(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供应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供应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
5、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假如被银行发觉,全部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担当。(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微环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晰,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房屋买卖合同 篇2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房屋概况: 房屋坐落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将来城19号楼一单元1202门,房屋产权面积为97.35平方米,以房产证上的面积为主,房屋毛坯,房屋运用年限 年。1、经双方商定,甲方在证明产权真实性前提下乙方支付甲方一万元定金,该房屋以总价伍拾壹
6、万元进行成交,甲方过户给乙方的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房款总价的60%,其余房屋总价的40%由乙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给甲方,约定时限一个月之内,如不能公积金贷款乙方将在7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余额。2、甲乙双方约定过户时间为甲方取得房屋产权五年整为过户时限。3、如乙方违约所交房屋买卖定金甲方不予返还。如甲方违约将根据房屋全款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4、该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担当。5、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和交房之前由甲方担当各项费用(物业费,采暖费水,电,闭路,通讯费等费用)。本协议一式叁份,签订当日起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均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不动产所在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
7、)。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见证单位:(盖章)20xx年11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31.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担当违约责任。实际状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事实上,直到2
8、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状况下,当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办理房屋全部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全部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全部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运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缘由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
9、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全部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状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状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
10、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先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恳求出卖人接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其缘由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担当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全部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全部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当起算。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缘由,很多状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有意拖延,致使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
11、诉讼时效期间内主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明显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遇了重大损失。事实上,小业主恰恰值得怜悯,进而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护。若爱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恳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就我个人而言,也非常怜悯小业主,但仍旧苦痛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恳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实力刚好向发展商主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爱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实惠的爱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
12、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给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峻损失时,小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3.买卖的房屋已经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运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全部权证(房地产权证)始终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全部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全部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
13、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全部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全部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全部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变更。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始终未恳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状况下,假如对该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旧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假如联系到房屋全部权人遗失了房屋全部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假如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全部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全部权与债权不行分别,归各自的债权人全部。”(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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