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汇报(共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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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汇报(共8篇)第1篇: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条例书目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四章 生态爱护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内生产、生活
2、、生态修复与爱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 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爱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爱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爱护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汾河流域生
3、态修复与爱护实行目标责任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状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的宣扬教化工作,增加公众生态爱护意识。第九条 激励、引导社会资本参加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第十条 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应当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4、部门依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实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爱护等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书目,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
5、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书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激励企业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激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第三章 生态修复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实力。第十七条 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动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复原流域生态功能。优先配置、运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
6、和爱护地下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第十八条 复原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平安的前提下,增加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凹地带和古水域复原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实力。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供应有效牢靠的替代水源。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综合规划和汾
7、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安排、关井期限、遇特别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其次十条 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限制用水增量。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浇灌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浇灌用水效率。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激励运用再生水,赐予政策补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运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8、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干脆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汾河源头的生态修复与爱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爱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有安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9、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复原为湿地,逐步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其次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严峻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削减水土流失。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削减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实行有效措施,爱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第四章 生态爱护其次十六条 汾河流域水量安排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10、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限制、断面流量限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水量安排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安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水量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安排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限制指标。其次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爱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爱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平安。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爱护范围
11、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其次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和爱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次十九条 实施排污总量限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实力,核定水域的纳污实力,向同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看法,实施排污总量限制。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记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在饮用水源爱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第三十一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汾河流域内一级爱
12、护林地和自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自然草甸用途。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禁牧措施,爱护幼林繁育成长。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运用平安、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夫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激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煤矸石区,划定重点生态修复区,实施生态修复,防止再次破坏。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
13、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实行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赐予补偿。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爱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爱护区;(二)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爱护区、地质遗迹爱护区、自然爱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三)一级国家爱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平安区;(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第三十六条 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生态爱护措施,选址应当避让生态爱护区,无法避
14、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限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对建设周期长、生态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生态修复与爱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用。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自然林、水域和湿地爱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实行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复原。第三十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第四十条 根据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
15、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爱护补偿机制。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爱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爱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修复与爱护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
16、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上一年度生态修复与爱护目标任务完成状况;(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状况;(三)须要检查的其他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工作进行检查。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爱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状况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详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调水工程沿线爱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
17、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由河道爱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自然草甸或者变更自然草甸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复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自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爱护工作中违反
18、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汾河流域水量安排和调度安排、指令的;(二)不执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实施方案的;(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2篇: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爱护工程方案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爱护工程方案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爱护工程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2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19、与爱护工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二八年九月十三日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爱护工程方案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城市扩张,对资源的过度开采,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干脆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生存质量。为全面实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爱护工程的确定,有效改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修复与爱护、疏浚与治污并重、当前与长远兼顾原则,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有效遏制流域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使之得到修复爱护,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二、总体目标在汾河进入
20、娄烦县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爱护,对流域内地表水、中水、矿井水等水资源合理调度,达到以下目标:(一)疏浚目标:确保汾河干流188公里河道常年至少保持最低生态流量及部分农业浇灌用水,复原汾河自然流水;河道复流入渗,逐年补给兰村、晋祠泉域地下水,确保地下水位止降复升;修复河道自然形态,提高河道行洪实力,改善沿河生态环境,促使相宜浅水生物生存的湿地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力争通过城区主干道径流量达到5立方米 /秒。最终通过对流域内各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爱护,对传统产业的提升改造,实现绿色转型。(二)治污目标:汾河干流兰村以上河段常年争取达到地表水类,兰村以下河段力
21、争常年保持地表水类;对严峻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搬迁,使水资源和水生态得到有效爱护;种树、种草,有效管护,加强流域内植被绿化和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形成自然生态良性循环。三、分期实施目(一)近期目标(2年) 疏浚目标:对太原汾河干流河道综合整治,落实途水量补给方案,实施对流域内雨洪水、中水、矿坑水的统一调度应用,实现太原汾河干流常年全线复流目标;汾河河道复流输水经过渗漏段补给地下水,并对汾河流域主要地下水超采漏斗区关井限采,止降回升地下水位;严格实行节水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各类水工程,提高全社会用水效率。 治污目标:加强干流两岸植被建设与管护,有效爱护水源地,使汾河干流面貌明显改观;严格监管干流
22、沿线工业和生活污废水达标排放,确保复流后的汾河干流河段上、中游水质分别达到地表水、类水水质标准;制定合理中水水价,扩大中水利用市场,实现污水处理厂良性运行;加快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使太原汾河干流基本复原河道自然生态功能;协作封山禁牧,实施干流沿线草地治理,支持发展设施养殖,实现畜牧养殖业由自然粗放型向生态集约型的平稳过渡,爱护农夫利益。(二)中期目标(5年)在太原汾河干流河道水生态环境初步改观的状况下,根据生态文明和以人为本要求,结合富民工程和传统产业提升改造,进一步扩大汾河干流沿岸植被绿化范围,在主要支流源头建设水源涵养林,在主要支流入汾段建设水土保持林;在干流中游河段基本达到
23、地表水V类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治理重点放在一级支流(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北排洪沟、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风峪河),实现工业污废水在现有条件下提高一个档次、生活污水达到一级A类标准排放,确保汾河中游河段水质常年保持V类标准、部分河段逐步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实施工业企业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在有条件的煤矿和矿井实施煤水双采,全面实施坑井水处理回用工程;全部关闭汾河流域煤炭禁采区内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实施限采区内煤矿地质环境复原治理工程;加强汾河流域主要泉域爱护。通过以上措施,使汾河干流及主要一级支流河道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改善,为全流域自然生态复原奠定良好基础。(三)远期目标(1
24、0年)着眼于重塑太原汾河流域自然生态,以自然林爱护为主,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在汾河中游河段,利用地形条件扩大塘池、湖泊和湿地面积,形成人水和谐的自然生态;充分应用新技术提高污废水处理水平和水重复利用率;接着对散居在汾河流域的偏远村落实施移民搬迁,从根本上削减人为环境破坏,使地表水系生态自然复原、地下水水位渐渐回升;依据汾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要求和流域水资源及环境承载实力,合理调配、疏解重构汾河流域生产力格局,逐步实现汾河流域生态复原和水源涵养,建立高效稳定的“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实现“蓝天碧波”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四、建设项目和治理措施(一)近期建设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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