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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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在科创板上市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二二零年六月零年六月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1 保荐机构声明保荐机构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接受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伟思医疗” 或 “公司” )委托,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以
2、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首发”)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科创板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
3、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梁彬圣和张俊青担任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具体负责伟思医疗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梁彬圣梁彬圣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梁彬圣: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 金融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了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厦门国际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项目。 2、张俊青张俊青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俊青: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曾参与完成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蒋舟,蒋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蒋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副总监,准保荐代表人,CFA,金融学硕士,曾参与完成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花王生
6、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项目。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3 项目其他成员为郭忠杰、刘伟、张伟、史翌、李京、白勍羽。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Vishee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王志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 年 1 月 1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 11 月 5 日 注册资本:5,126.00 万元 公司住所:
7、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 9 栋 邮编:210012 电话号码:025-69670036 传真号码:025-69670037 互联网地址:http:/ 电子邮箱: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建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租赁;医用电子仪器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房屋租赁;文化创意服务;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钟益群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
8、(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除此外,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
9、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内部审核程序 (1)首次申报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
10、包括立项审核、内部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本保荐机构对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1)立项前,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审核人员与项目组保持持续沟通,提前了解项目情况,并指导项目组依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核查。 2) 2019 年 9 月 6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立项会议, 批准本项目立项; 3)内核申请前,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自查,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5 然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 4)质量控制部对本
11、项目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成员杨庆霞、蒋薇实施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及质量控制报告; 5)质量控制部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核表; 6)本保荐机构内核部确认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将全套内核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指定的内核委员对申请材料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7)2019 年 11 月 16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就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内核意见; 8)根据内核会议的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复核。 (2)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暨补
12、充2019年年报内部审核程序 2020年3月,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对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补充2019年年报及其他更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反馈,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3)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2020年4月,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对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反馈,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4)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2020年5月,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
13、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反馈,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5)上市委问询问题的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2020年5月,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对上市委问询问题的回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 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反馈,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6 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6)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2020年6月,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对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反馈,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2、内核意见、内核意见
14、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 2019 年 11 月 16 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计 11 人。 出席内核会议的委员认为发行人已经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与会委员表决,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二二、 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为的核查机构行为的核查 根据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15、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项目是否涉及意见中的情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
16、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7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7、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本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四四、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18、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8 具体事宜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关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制定投资者利益保护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 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19、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和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6-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关联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议案。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5人,代表股份数为 5,126.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 100.00%。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和表决票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且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合法有效的
21、批准与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9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事会和监事会等,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等,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22、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经营能能力力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天衡审字(2020)00158号”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年财务
23、报表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449.51万元、20,778.15万元和31,887.32万元,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4,019.00万元、6,272.49万元和9,889.09万元,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并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 此外,发行人业务与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与相关政策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4、 根据天衡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的 “天衡审字 (2020) 00158号”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10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25、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取得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建、安监、国土、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就公司守法经营情况出具的书面证明, 并查阅了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志愚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同时结合检索网络公开信息的方式核查了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三)本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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