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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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 525,000,000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1 月 24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
2、,625,00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 12 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3、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4、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 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承诺自持股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 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
4、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5、 根据 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1 月 16 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5、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和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价值和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的,应当咨询
6、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7、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 12 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4、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股日起
8、 36 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5、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所
9、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流通限制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期限 按照按照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备注 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 老窖集团 222,168,95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视上市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252,000,000 - 449,539 自 2014 年 1 月 22 日起六十个月 872,106 自 2014 年 2 月 17 日起六十
10、个月 449,539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六十个月 泸州老窖 272,831,14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98,081,28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193,190,399 - - 6,527,309 - 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2,044,79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剑南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178,329,59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81,280 自 2016 年 1 月
11、26 日起三十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视上市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74,304,0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 74,304,0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省新力投资18,278,783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1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更名。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6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
12、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期限 按照按照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备注 有限公司 44,582,400 -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浙江北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1,820,442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882,72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1,215,83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6,638,80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13、月 - 四川省宜宾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8,467,04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860,8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11,076,646 - - 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 17,760,29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17,028,54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都公元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11,112,60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唐古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564,52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14、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富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0,411,763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阿尔泰营销有限公司 9,067,466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 8,990,78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2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更名。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监管要求承诺的
15、锁定期限期限 按照按照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备注 成都市理银投资有限公司 8,775,00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深圳市恒运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668,02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省江油金信置业有限公司 7,430,4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首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430,4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都和宇投资有限公司 6,619,59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电信实业集
16、团有限责任公司 5,909,397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厦门旭晨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 5,502,36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新佳恒实业有限公司4 5,398,966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4,819,06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5 4,207,687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杭州银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377,728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广东南方星辰创业投资
17、有限公司 1,959,99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市万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350,64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157,33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3厦门旭晨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厦门旭晨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更名。 4重庆新佳恒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新佳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更名。 5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更名。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
18、票招股意向书 1-1-8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老窖集团、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泸州老窖、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老窖集团和泸州老窖分别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19、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3%。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遵守国资管理部门、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20、,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 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遵
21、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5%。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9 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 三、稳定股价预案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经
22、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预案适用于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三年期间本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亦明确,如果预案实施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将遵从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启动 A 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36 个月)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最近一期财务审
23、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 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则启动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后, 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2、A 股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股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在本预案 A 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之日起 10
24、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5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0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或前述增持计划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公告是否有具体 A 股股票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
25、息,且该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 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3) 如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未有回购计划, 或未如期公告前述 A 股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 A 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或前述 A 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有权机关批准的, 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税后薪酬的 20%。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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