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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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WUXI LEAD AUTO EQUIPMENT CO., LTD. (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锡路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
2、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投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本次发行概况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1,700万股,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8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
3、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9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
4、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
5、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并在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等承诺 1.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先导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6、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清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
7、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4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8、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 无论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嘉鼎投资嘉鼎投资 本公司股东嘉鼎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9、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本公司自然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 先导厂先导厂 本公司股东先导厂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厂不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5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厂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10、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厂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 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上海祺嘉(有限合伙)、天津鹏萱(有限合伙)、上海熠美(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
11、该等股份。” 6. 兴烨创投兴烨创投 本公司股东兴烨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7. 紫盈国际紫盈国际 本公司股东紫盈国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8. 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新、尤志良、胡彬、缪丰、倪红南、孙建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
12、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6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13、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 无论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9. 持股监事持股监事 本公司监事唐新力、郝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14、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 无论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监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7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减持意向承诺以上股东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1. 先导投资
15、、嘉鼎投资和先导厂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和先导厂 本公司股东先导投资、嘉鼎投资和先导厂承诺:本公司/本厂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本厂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本厂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厂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本厂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本厂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公司/本厂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 上
16、海祺嘉上海祺嘉(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上海祺嘉(有限合伙)承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 若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合伙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每年累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可能达到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的公司每股净资产;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 天津鹏萱天津鹏萱(
17、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本公司股东天津鹏萱(有限合伙)承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 若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合伙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每年累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可能达到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8 伙企业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
18、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稳定股价的(三)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 公司2014年6月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 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预案自先导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先导股份
19、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先导股份证券部负责启动条件的监测,启动条件触发当日,先导股份证券部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4)先导股份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促使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达到或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先导股份已宣布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但尚未实施时, 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已达到或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先导股份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先导股份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先导股份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先导股份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
20、案,该具体方案的实施还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先导股份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履行先导股份内部决议程序。 先导股份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后,股权结构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9 (1)先导股份回购股份 先导股份依据 公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审议股份回购议案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先导股份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股
21、份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回购股份程序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 先导股份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先导股份用于回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参考先导股份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先导股份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决定; B、回购方式包括集中竞价、要约收购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22、方式; C、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先导股份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D、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先导股份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0 E、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F、先导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若先导股份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
23、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先导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先导股份的股份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先导股份的股份除满足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先导股份上市后累计从先导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先导股份上市后累计从先导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24、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先导股份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以及控股股东增持实施完毕后,先导股份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先导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1-11 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先导股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先导股份股价
25、而增持先导股份的股份除满足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各项: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额的20%;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资金应不超过其担任董事或/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在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后,先导股份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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