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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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Hongxiang Yixint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Yunnan Hongxiang Yixint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昆明市人民西路(昆明市人民西路 821821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9 号院号院 1 1 号楼号楼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鸿
2、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6,51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4 年 6 月 2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6,03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刘琼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
3、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不履行该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出现该等情形时,有权主体可依法自行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对此提出异议。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现有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不履行该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
4、缴该等收益。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该等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之股份,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不履行该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5、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出现该等情形时,有权主体可依法自行将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对此提出异议。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原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祁继彤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该等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之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
6、0%。 祁恒曦继承其父祁继彤股份后,确认祁继彤签署的上述承诺对其有效,将继续履行承诺的相关内容。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6 月 10 日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
7、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认真考虑下列重大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刘琼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8、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不履行该承诺,则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出现该等情形时,有权主体可依法自行将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对此提出异议。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现有股东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未履行做出的关
9、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该等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之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不履行该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10、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出现该等情形时,有权主体可依法自行将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延长6 个月, 本人不会对此提出异议。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原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祁继彤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该等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之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11、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祁恒曦继承其父祁继彤股份后,确认祁继彤签署的上述承诺对其有效,将继续履行承诺的相关内容。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经公司 2011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及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具体约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12、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2 亿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该等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
13、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分配利润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1 亿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该等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分配利润的 40%。 3、其他情况下,以现金形
14、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分配利润的 80%。 对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15、会批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 30 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征得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16、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征询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 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五)公司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 1、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未
17、来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进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
18、: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2013-201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 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
19、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上述股利分配政策已于公司章程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一节进行了规定。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请详细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制定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预案 (以下称“本预案” )如下: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20、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 (二)回购或增持价格(二)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以每股净资产为限。 (三)相关责任主体(三)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称控股股东是指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
2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且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公司每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3 亿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3,0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 3 亿元与已使用回购资金的差额进行回购。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每
22、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5%,且增持金额不少于 1,500 万元; 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万分之一,且增持金额不少于 30 万元; 2、经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且增持金额不少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1,650 万元。 3、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或多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合计不超过 22,000 万元;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剩余增持资金合计不足 1,650 万元
23、的,下次增持可以 22,000 万元与已使用增持资金的差额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增持股票满足上述 1、2 两项条件中的任一项条件即可。 (五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4、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董事会关于启动稳定
24、股价预案后的 20 个工作日后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措施,并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 5、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六)惩罚措施(六)惩罚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本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最低增持股票数量 x 最
25、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x10%。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本预案规定的每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股票数量 x 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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