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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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东方网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tPosa Technologies, 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5 号世宁大厦 4 层 4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招股意向书 1-1-1 东方网东方网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数量: 不超过 1,7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 预计公开发行新股的预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数量: 不超过 1,750 万股 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 不超过 1,312.5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3、.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发行后总股本: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光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
4、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
5、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 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公司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钟宏全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6、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
7、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蒋宗文和高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5%,且转让价格不低
8、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公司的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甘亚西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
9、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郭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除刘光、钟宏全和甘亚西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滢、潘少斌、冯程、任重、杨志杰、张新跃、赵永军承诺:本人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如下: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10、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转
11、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公司董事 DABIN ZHU 的配偶张玉萍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配偶 DABIN
12、ZHU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
13、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本人配偶 DABIN ZHU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14、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根据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方案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
15、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六十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本公司将提前通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让东方网力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上述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除以上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 (
16、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签署日期:书签署日期: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
17、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完成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12月 20 日召开的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18、修订上市后生效的(草案)的议案 ,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19、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
20、意向书 1-1-8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21、 中有关分红政策的条款,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根据本公司 2013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上市后生效的的议案 , 对上市后未来五年的分红具体回报规划、 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做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的详细内容, 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三、本
22、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持、持股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的承诺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5,25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7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光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23、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
24、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公司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钟宏全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25、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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