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惠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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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科创板上市板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3-1-2-1 声声 明明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先惠技术”、“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 或 “本次发行” ) , 并已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兴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2、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东兴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
3、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相关意见均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3-1-2-2 目目 录录 声声 明明 . 1 目目 录录 . 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第二节
4、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9 第三节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保荐结论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 (2019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的发行条件 . 12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 15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17 八、保荐机
5、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0 3-1-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谢安、汤毅鹏。 1、谢安,男,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主持或参与了荣泰健康(60357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露笑科技(0026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公司债券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主体的尽职调查和重组改制工作。 2、汤毅鹏,男,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现任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12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先后供职于民族证券、广州证券。主持完成了华夏航空
6、(002928)IPO、天顺股份(002800)IPO、亚翔集成(603929)IPO、光正钢构(002524)IPO、新研股份(300159)IPO、美克家居(600337)非公开、昆百大 A(000560)非公开发行、富瑞特装(300228)非公开、光正集团(002524)非公开发行、准油股份(002207)非公开发行、亿城股份(000616)公司债、 09 津临港债、 华夏航空 (002928) 可转债等项目, 以及誉衡药业 (002437) 、信邦制药 (002390) 、 海翔药业 (002099) 、 中弘股份 (000979) 、 天山纺织 (000813) 、海隆软件(0021
7、95)等多家公司的资产重组、要约收购、辅导等财务顾问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 张望: 男, 准保荐代表人, 金融学硕士, 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 2015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主要人员参与了宇顺电子(002289)重大资产重组、华夏航空(002928)可转债、信邦制药(002390)收购方财务顾问、山东矿机(002526)及方正科技(600601)权益变动财务顾问、华卓精科(834733)股票定向发行等财务顾问项目。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包括:陆丹彦、刘子成、史红宇、周方 3-1-2-4 南、陆猷、陆文军。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8、中文名称: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SK Auto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5,672.0036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延庆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2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4 月 1 日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 518 号三号厂房 邮政编码:201614 联系人:徐强 联系电话:021-57858808 传真:021-57858806 互联网网址:http:/ 电子邮箱: 经营范围:自动化制造工艺系统研发及集成,自动化装备及生产线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及技
9、术服务和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保荐机构及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经对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的关系进行审慎核查,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保荐机构 3-1-2-5 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
10、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 辅导制度、 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
11、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具体为:(一)项目组和业务部门构成第一道防线;(二)质量控制部构成第二道防线;(三)内核管理部、合规法律部等相关部门构成第三道防线。 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审议流程、质量控制审核流程、内核流程和后续管理流程。 (一)项目立项审议流程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设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立项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委员会”)作为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的立项审议机构,对投资银行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具体流程如下: 1、立项申请及业务部门
12、内部审核、立项申请及业务部门内部审核 项目组经过初步尽职调查,认为项目符合保荐机构立项标准,于 2019 年 10月 14 日提交利益冲突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立项申请报告和其他有助于了解项目质量和风险的材料。 业务部门专职合规人员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对 3-1-2-6 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项目负责人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业务部门负责人于2019 年 10 月 14 日对全套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2、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条件进行核查和判断,于 2019
13、 年 10月 16 日发表明确的审核意见。 合规法律部对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审查, 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发表明确意见。 3、立项审议和表决、立项审议和表决 立项委员会秘书机构设在质量控制部,负责安排立项审议,在坚持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立项委员会成员名单中选取立项委员,向立项委员发送立项材料。 立项审议和表决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5人;(二)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与表决委员总人数的 1/3。 立项委员在收到立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核,立项委员会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以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形式对项目能否立项做出决议。2019
14、 年 10 月 17 日,立项委员会同意票数达到参与表决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质量控制审核流程(二)质量控制审核流程 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准备充分、申报文件制作完备,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内部审核后,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向质量控制部申请质量控制审核。 质量控制部指派徐洪强、 蒋博星于2019年10 月21日至25日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看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库,实地考察发行人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运行状况、采购、销售、环保等生产经营活动;查阅工作底稿和申请文件(初稿) ;与发行人管理人员、项目组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访谈等。 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对项目是否符
15、合内核标准、申报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等进行核查和判断,于 2019年 10 月 30 日出具质控初审报告;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 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核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及时认真回复质控初审报告有关问题。 3-1-2-7 出具验收意见后,质量控制审核人员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三)内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设置内核管理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 同时设
16、置了一名内核负责人, 全面负责内核工作。 本保荐机构内核流程如下: 1、内核管理部、内核管理部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内核管理部指派陈光、刘飞龙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25 日进行现场核查,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项目组及时认真回复。 2、问核程序、问核程序 2019 年 11 月 19 日,项目组提交问核会议申请,内核管理部复核后组织召开问核会议。 问核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召开, 由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 根据 问核表逐项向保荐代表人、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问询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和质量控制阶段发现的主要风险和问题, 保荐代表人和
17、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逐项予以答复。 2019 年 11 月 20 日,问核会后,内核管理部出具了内核管理部复核意见。 3、内核会议审议、内核会议审议 内核管理部在执行复核和问核程序后,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将内核材料提交内核委员会审议。 内核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内核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核会议,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内核委员不得弃权。内核会议召开和表决时,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 人,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有一名合规管理人员参
18、与投票表决。2019 年 11 月 28 日,内核会议表决通过。 内核管理部督促项目组落实内核意见, 由项目组履行签字审批程序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文件。 3-1-2-8 (四)后续管理流程 本保荐机构对外披露持续督导、受托管理、年度资产管理等报告等,均应当履行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之质量控制程序、履行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之内核程序。 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补充披露等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应当履行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之质量控制程序、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之内核程序。 3-1-2-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针对本次发行保荐事宜,保荐机
19、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
20、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
21、、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10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先惠技术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保荐机构质量控制组进行了现场质检、初审,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的综合实力,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
22、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 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通知所述地点召开。发行人董事共 9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为 9 人。 上述会议由董事长潘延庆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2019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
23、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通知时间及通知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依法定程序做出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1-2-11 三、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 (2019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24、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 证券法 (2019年 12 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适当核查, 并参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师”) 出具的上会师报字 (2020)第 081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25、证券法(2019 年12 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 并参考上会会计师出具的上会师报字 (2020) 第 0814号审计报告和上会师报字(2020)第 0815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等文件,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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