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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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66.67 万股, 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9 月 26 日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10,266.67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樊家驹、朱君斐、樊家驯、樊家骅、单志强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2、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李汉忠、陶松满、徐芳琴、王岳法、詹国民、周其华、李素珍、王秀玲、汪更新、李洪波、亲加亲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北京建华、扬州嘉华、高创清控和中汇金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汇鑫茂通承诺:从俞凤卿和樊家骅处受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3、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樊家骅、徐芳琴、陶松满、李素珍、王秀玲分别作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4、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樊家骅、王秀玲分别作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
5、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1-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18 日 1-1-3 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6、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
7、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此外, 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此外, 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一一节节全部内容。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安排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安排 1、公司股东樊家驹、朱君斐、樊家驯、樊家骅、单志强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李汉忠、陶松满、徐
8、芳琴、王岳法、詹国民、周其华、李素珍、王秀玲、汪更新、李洪波、亲加亲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北京建华、扬州嘉华、高创清控和中汇金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汇鑫茂通承诺:从俞凤卿和樊家骅处受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
9、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樊家骅、徐芳琴、陶松满、李素珍、王秀玲分别作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除外) ;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 1-1-5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于减
10、持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将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樊家骅、王秀玲分别作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11、调整,下同)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启动(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12、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回购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13、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樊家驹、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夫妇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本公司控股股东樊家驹、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夫妇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
14、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本人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三分之一、 不超过二分
15、之一,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 1-1-7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来如公司新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需待拟聘任人员作出接受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及相关具体方案约束的承诺后,本公司方可聘任。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股价稳
16、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条件,除本预案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方案; 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四)稳
17、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 1、第 2 所述情形) ,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 1-1-8 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五)未履行稳定
18、公司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而樊家驹和朱君斐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公司对樊家驹、朱君斐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可自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三、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
19、关于对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20、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 1-1-9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樊樊家驹,家驹,实际
21、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的承诺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实施依法回购,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22、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1-1-10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四)发行
23、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事务所为新东方新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
24、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的承诺 因本所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改制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七)发行人改制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
25、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樊家驹、朱君斐对于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1-1-11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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