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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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股)招股意向书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上海
2、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楼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股)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58,589,00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的 9.5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827,256,868 股 境内上市
3、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2,923,542,440 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903,714,428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及股东中国建投、建投投资、投资咨询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证券公司股权
4、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3 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 本公司股东海尔金控、中投保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5、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 联席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0 月 12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4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6、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
7、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5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及股东中国建投、建投投资、投资咨询承诺: “自中金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限”),
8、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中金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中金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中金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中金公司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
9、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股东海尔金控、中投保承诺: “自中金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6
10、有的股份,也不由中金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11、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及股东中国建投、建投投资、投资咨询,以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尔金控承诺: “一、 本公司对中金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拟长期、 稳定持有中金公司股份。 二、在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中金公司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承诺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中金公司股份。 三、在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且本公司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中
12、金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包括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如本公司计划进行减持操作,本公司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中金公司,由中金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中金公司披露本公司减持意向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实施减持操作。 六、本公司减持中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3、(A 股) 招股意向书 7 入的中金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三)稳定 A 股股价预案股股价预案 为强化公司相关方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订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并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经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
14、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公司本次 A 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下同)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
15、体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案。若公司采取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及其他权益工具持有人的净利润的 20%。 公司应依据稳定股价方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如公司董
16、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 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 则触发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在符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8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
17、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 从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
18、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约束措施、相关约束措施 (1)自触发日起,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 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主观原因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方
19、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2)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9 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 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 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 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
20、、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 承诺积极推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21、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五)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若中国证监会或
22、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10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 (一)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公司将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二)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
23、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股票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24、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 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承诺: “一、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中金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购回在中金公
25、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11 二、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中金公司适用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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