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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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HEAD CO., LTD.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 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不超过 2,39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9%,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
2、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8 月 1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556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和主要股东减持股份的意向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和主要股东减持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毕心德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3、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没有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意向。 毕心德之妻杨爱菊及其女儿毕文娟、儿子毕于东,毕心德之兄毕怡德等与毕心德有亲属关系的二十名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赫达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毕心德、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 、高级管
4、理人员(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邱建军、毕耜新)分别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且上述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5、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3 续履行上述承诺。 监事(毕于壮)和核心技术人员(毕英德、毕耜新、毕研恒)分别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
6、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次发行之前公司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8 月 5 日 山东赫达股份有
7、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4 发 行 人 声 明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8、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毕心德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毕心德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9、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还遵守以公司董事身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但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锁定期限不累加。 4、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
10、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毕心德之其他关联方的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毕心德之其他关联方的承诺 毕心德之妻杨爱菊及其女儿毕文娟、儿子毕于东,毕心德之兄毕怡德等与毕心德有亲属关系的二十名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6
11、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赫达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毕于东作为赫达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邱建军作为赫达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分别遵守以上述相应身份作出的锁定承诺或持股意向承诺,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不累加。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毕文娟的承诺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毕文娟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毕文娟还做出承诺:本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如果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
12、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毕心德、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 、高级管理人员(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邱建军、毕耜新)分别做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13、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上述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7 4、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
14、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董事毕心德作为赫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毕于东、高级管理人员邱建军作为毕心德之关联方,还分别遵守以该等身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但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锁定期限不累加。 6、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
15、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五)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五)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监事(毕于壮)和核心技术人员(毕英德、毕耜新、毕研恒)分别做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
16、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8 4、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
17、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除上述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次发行之前公司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稳定股价预案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18、下同) ,本公司将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内容,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在 5 个交易日内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拟实施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9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与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协商结果,在履
19、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拟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20、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 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A、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拟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B、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0 C、在股东
21、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除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22、股净资产。 C、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23、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 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1) ”规定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能增持公司股份的,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履行增持
24、承诺。 (3)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上述第(2)冲突的,按本项执行) 。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控股股东、实际
25、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但 36 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数量的10%。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稳定股价的措施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2 (1)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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